索 引 号 | H027/2024-79611 | 成文日期 | 2024-07-03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 |
文号 | 有效性 |
杜红亮、李子民、王青、徐素娥等4位机动车驾驶人,在2024年05月期间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60日内向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杜红亮: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4年5月8日16时52分,在萧山建设三路与兴议路口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代码1005,80131,60171)。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车管所证明材料、涉案车辆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对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元的处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杜红亮处罚款捌佰元。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888773)。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李子民: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4年5月13日9时50分,在萧山区永久路山阴路附近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代码1005,80131,60171)。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车管所证明材料、涉案车辆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对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元的处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李子民处罚款捌佰元。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888773)。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王青: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4年05月14日14时20分,在萧山区方党线永联村地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1005),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80131)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视听资料、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伍佰元。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贰佰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处以:罚款柒佰元。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587905)。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徐素娥: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4年6月8日12时50分,在萧山区新江线江桥加油站西侧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呼气值:26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1005)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80131)的违法行为, 违反《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原件、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壹仟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伍佰元;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贰佰元;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处以:罚款壹仟柒佰元的处罚。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587905)。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