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1/2024-80376 | 成文日期 | 2024-07-26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政复〔2023〕462号
申请人陈某云。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陈某云认为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通知补正后,本机关于2023年8月14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后本案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7月13日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进行投诉,受理编号为民900***********61,反映开发商杭州某置业有限公司在销售商品房时存在虚假宣传,希望有关部门对此事进行审查,后该件被转到新街街道信访办。被申请人在此事件中存在未依法履职的行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申请人通过“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投诉举报截图及新街街道信访办回复截图;2.《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购房指南的部分内容复印件;3.红外线不利因素照片;4.杭州市萧山区建设工程规划告示牌打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反映的问题非被申请人职责。2023年7月13日,被申请人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上收到萧山区信访局转办事项一件,申请人反映内容“(民呼我为)新街街道某河北面,现保**品华庭南面河岸地段,于2019年被保*拍得该地块进行商品房开发。保**品华庭项目在建设之初,就对外设立了杭州市萧山区建设工程规划告示牌,告示牌中显示该地段为河道绿化带,开发商在售卖时,现场沙盘及对外展示架也均显示为河岸绿化带,销售人员也是以河景房、公园绿道为卖点进行宣传。现保**品华庭项目已于2023年6月30日,对业主进行全面交付,但小区外围绿化并未如开发商在对外销售时所展示的那样,为代建河道绿化带,而是通过与街道协商铺设了一部分泥土散上草种的形式来糊弄业主,其边上还预留出一条道路,用途不明。现业主即将入住,希望有关部门能查明个中原因,对开发商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行为进行审查和认定,并督促开发商完成代建河道工作或对受此影响的业主做出相应的经济补偿。另街道在其中是否存在失职和未尽监督之责,望有关部门尽快查清”。收到该转办事项后,被申请人进行审查,申请人所反映的核心问题是原杭州市萧山区建设工程规划告示牌中有河道绿化带,而目前收房后为铺设了一部分泥土撒上草种的形式。该告示牌为萧政储出(2019)16号地块,由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监制。开发商依据政府部门土地规划以不同方式展示该河道绿化带不属于宣传,是信息公示,而因土地规划改制导致无告示牌中的河道绿化带并非被申请人职责,被申请人于同日将该事项退回萧山区信访局。二、申请人复议理由不成立。申请人复议申请提出,其2023年7月13日通过民呼我为平台投诉“开发商杭州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商品房售卖时,存在虚假宣传行为”。申请人在案涉反映事项中虽提到“希望有关部门能查明个中原因,对开发商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进行审查和认定”。但被申请人认为应结合申请人反映的内容对反映事项进行综合判断,而不能截取部分名词,断章取义,否则会导致理解错误,无法抓住矛盾的主要方面,进而不利于矛盾化解,与民呼我为平台设立初衷相悖。如前所述,案涉事项所反映问题本质为反映地段是否应为河道绿化带问题,要求有关部门督促开发商完成代建河道工作,对该问题的解决和反馈是申请人反映的主要目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对该问题进行核实回复,即体现权威性,更体现效率性。民呼我为平台的转办和各部门退回是内部流程,不是对外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受理要求。根据该事项记录,萧山区新街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事项作出了反馈并告知开发商涉及到虚假宣传内容的,建议其向被申请人反映。综上,被申请人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处置案涉事项的方式并无不妥,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了上述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事项编号HZWX20230713100135的截图。
经对双方的证据进行审查并经审理,本机关查明的事实如下:申请人系萧山区新街街道欣*华庭某幢某单元某室业主。2023年7月13日,申请人通过“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反映“新街街道某河北面,现保**品华庭南面河岸地段,于2019年被保*拍得该地块进行商品房开发。保**品华庭项目在建设之初,就对外设立了杭州市萧山区建设工程规划告示牌,告示牌中显示该地段为河道绿化带,开发商在售卖时,现场沙盘及对外展示架也均显示为河岸绿化带,销售人员也是以河景房、公园绿道为卖点进行宣传。现保**品华庭项目已于2023年6月30日,对业主进行全面交付,但小区外围绿化并未如开发商在对外销售时所展示的那样,为代建河道绿化带,而是通过与街道协商铺设了一部分泥土散上草种的形式来糊弄业主,其边上还预留出一条道路,用途不明。现业主即将入住,希望有关部门能查明个中原因,对开发商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行为进行审查和认定,并督促开发商完成代建河道工作或对受此影响的业主做出相应的经济补偿。另街道在其中是否存在失职和未尽监督之责,望有关部门尽快查清”。同日被申请人收到萧山区信访局转办的上述申请事项,并于当日予以退回。后萧山区信访局将该件转交萧山区新街街道处理。同年7月21日,萧山区新街街道信访办公室就该事项向申请人进行答复“调查情况:接信访后,联系相关职能部门,了解具体情况处理情况:相关部门答复:欣*华庭小区南侧地块在《萧山城区新街单元(NX02)控制性详细规划》(2011年1月批复)为G1公园绿地。涉及到开发商虚假宣传的内容,建议信访人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此事件中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反映的事项是否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处理虚假宣传投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本案中,申请人反映杭州某置业有限公司在销售商品房时存在虚假宣传,被申请人应当对其举报事项进行处理,被申请人直接予以退回的行为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按照法定程序对申请人“对开发商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行为进行审查和认定”的举报事项予以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