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27/2024-80355 成文日期 2024-07-25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主题分类 公安
文号 有效性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07-25 19:4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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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向中陶、董关兴、费存中、李家明、陈斌、林水洞等6人,在2024年4月至6月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60日内向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董关兴: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4年6月1日9时45分,在萧山区枫香路戚枫路地方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违法行为;违反《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80131)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伍佰元,记0分;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贰佰元,记0分;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处以:罚款柒佰元,记0分。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526395)。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费存中: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4年5月22日8时53分,在萧山区新城路与104国道交叉口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违法行为;违反《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80131)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伍佰元,记0分;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贰佰元,记0分;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处以:罚款柒佰元,记0分。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526395)。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李家明: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4年6月1日10时57分,在萧山区枫香路北塘路口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违法行为;违反《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80131)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伍佰元,记0分;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贰佰元,记0分;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处以:罚款柒佰元,记0分。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526395)。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林水洞:

现查明处罚人于2024年4月29日9时1分,在萧山区新街街道三益线602号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四款、《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违法行为(代码80131,1901,6013)。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对你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贰佰元的处罚;对你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贰佰元的处罚;对你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佰元的处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罚款伍佰元的处罚。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526395)。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陈斌:

现查明处罚人于2024年5月31日10时42分,在萧山区新城路与海塘路路口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四款、《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违法行为(代码80131,1901,6013)。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对你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贰佰元的处罚;对你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贰佰元的处罚;对你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佰元的处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罚款伍佰元的处罚。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526395)。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向中陶: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4年5月31日12时20分,在萧山区104国道与海塘路路口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1005,1902,60171)。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对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伍佰元的处罚;对你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贰佰元的处罚;对你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佰元的处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罚款捌佰元的处罚。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526395)。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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