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27/2024-80354 | 成文日期 | 2024-07-25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 |
文号 | 有效性 |
黄有本、连华、沈明太、张玲等4位机动车驾驶人,在2024年06月期间,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查获。该机动车驾驶人无正当理由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特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七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72244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黄有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6月12日17时35分,黄有本驾驶不予登记的电动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萧山区市心路道源路北口,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80131),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60171)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车管所证明材料、涉案车辆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8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电话:高警官0571-83587923、李警官0571-83888773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7月25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75063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连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06月26日11时59分,连华驾驶车牌号为皖F31509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皖FG455挂的重型自卸半挂车行至萧山区南阳街道岩峰村766号处(永丰路由西向东行驶),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一百的(标准值:49000KG,实测值:80900KG,超限率:65%) (16451)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车辆称重单、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一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记6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戚警官电话0571-82571228、陈警官0571-82571228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7月25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75064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沈明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06月28日09时51分,沈明太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萧山区瓜沥镇光华路环城北路路口,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80131);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正三轮摩托车车厢载人的(一至五人)(70641)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正三轮摩托车车厢载人的(一至五人)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戚警官电话0571-82571228、陈警官0571-82571228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7月25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723272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张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06月09日11时11分许,张玲驾驶无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萧山区新街街道三益线塘新线路口处,因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无证查询记录、网上查询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7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沈警官电话0571-83525383、陈警官0571-8279806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