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24/2024-80243 成文日期 2024-07-24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萧山分局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文号 有效性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萧山分局关于对杭州国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X射线移动式探伤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4-07-24 14:3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萧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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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4日,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杭州国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X射线移动式探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

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杭州国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X射线移动式探伤建设项目

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

杭州国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本项目辅助用房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青六南路8号江盛大楼5层508-B室,公司拟新增1台XXG3005定向型X射线探伤机(额定管电压300kV,额定管电流5mA)和1台XXGP3005周向型X射线探伤机(额定管电压300kV,额定管电流5mA),均属于Ⅱ类射线装置,对桥梁、压力钢管、闸门、风机塔筒的金属焊缝进行无损探伤检测。拟在508-B室建设1间X射线机贮存间、1间暗室和1间评片室等辅助用房,危险废物暂存间位于会议室507西北侧。

本项目于2024年6月17日在卫康环保科技(浙江)有限公司官方网站进行了全文公开。公开至今未收到反馈意见。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要求落实各项辐射防护设施及管理措施。

(1)污染因子

本项目的主要污染因子为X射线、臭氧、氮氧化物。

(2)项目环境影响及辐射防护措施

公司开展X射线现场探伤作业时,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利用辐射巡测仪巡测,将作业场所中周围剂量当量率大于15μSv/h的范围内划为控制区,将控制区边界外、作业时周围剂量当量率大于2.5μSv/h的范围划为监督区,经理论计算,本项目所用探伤机现场作业时,有用线束方向最大控制区范围约50m,最大监督区范围约122m;非有用线束方向最大控制区范围约18m,最大监督区范围约45m。

(3)个人剂量影响预测结论

在严格执行控制区、监督区按辐射剂量率限值划分的条件下,本项目X射线探伤机运行后所致辐射工作人员受照年有效剂量为0.12mSv,最大周有效剂量为12µSv;所致公众最大受照年有效剂量为1.04×10^-2mSv,最大周有效剂量为1.04µSv。年有效剂量满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中规定的剂量限值要求(职业人员≤20mSv/a;公众成员≤1.0mSv/a);周有效剂量满足《工业探伤放射防护标准》(GBZ 117-2022)“对放射工作场所,其值应不大于100μSv/周,对公众场所,其值应不大于5μSv/周”的要求。在严格执行控制区、监督区按辐射剂量率限值划分的条件下,本项目X射线探伤机运行后所致辐射工作人员受照年有效剂量为1.59mSv,最大周有效剂量为31.8µSv;所致公众最大受照年有效剂量为0.02mSv,最大周有效剂量为0.44µSv。年有效剂量满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中规定的剂量限值要求(职业人员≤20mSv/a;公众成员≤1.0mSv/a);周有效剂量满足《工业探伤放射防护标准》(GBZ 117-2022)“对放射工作场所,其值应不大于100μSv/周,对公众场所,其值应不大于5μSv/周”的要求。

(4)非辐射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少量臭氧和氮氧化物直接进入大气,臭氧在空气中短时间内会自动分解为氧气,对周围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较小。探伤产生的废显(定)影液、洗片废液及废胶片按要求集中存放,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不得随意排放或废弃,对环境影响较小。

(5)辐射安全防护措施结论

公司制定有X射线现场探伤操作规程及现场探伤流程。探伤过程中,辐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行操作,以防发生误照射事故。X射线现场探伤工作应安排在公众成员完全离场的情况下进行,根据现场条件来划定防护距离,运用距离、时间及屏蔽物等防护原则进行防护。在探伤作业时,应对工作场所实行分区管理,并在相应的边界设置警示标识。必须安排专人巡查控制区和监督区边界。因此,探伤现场除操作人员外,还至少有1名安全巡查人员,并落实在操作规程里。公司应为辐射工作人员配备相应的辐射防护用品。

萧山区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82899252   传真:82899250

地址:萧山区市心中路1069号(科技创新中心B楼)四楼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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