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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杭萧市监处罚〔2024〕1018号
当事人:杭州萧山酷漫模玩经营部;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30109MA2KC8U58N;住所(住址):淘宝平台 :http://shop110178163.taobao.com;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汪丹琪。
根据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行为情况移送函》(杭余市管网监移字【2021】13944号),当事人在淘宝平台经营一家名为“酷漫世家”的店铺,并涉嫌通过“小白菜”平台进行刷单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2021年11月3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因受疫情影响,当事人无法前来接受调查,2022年1月28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中止案件调查。2024年3月28日,本局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恢复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程序,同时当事人表示不愿意前来配合调查。同日本局向当事人发出询问通知书(杭萧市监询通【2024】032801号),告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3日前往本办案机构接受询问调查,当事人逾期未前来。
经查明:当事人运营的淘宝店铺“酷漫世家”,主要销售钥匙扣、鼠标垫、盲盒、兵器模型等动漫周边商品。当事人自2021年6月24日开始,为在淘宝平台提升排名和展现量,利于店铺经营,通过“小白菜”平台所提供的刷单服务,对“酷漫世家”淘宝店铺销售的钥匙扣、盲盒和模型进行刷单。至2021年9月30日当事人通过其经营者个人银行账号,先后向王忠志等买手,转账刷单金额146笔,累计6329.99元,同时向“小白菜”平台提供的“徐勇明”账号转账刷单佣金21次,金额共计2100元。当事人通过参与刷单,以虚构交易提高销量的方式,提升其在淘宝平台的排名和展现量,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
根据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材料并经调查,当事人用其经营者个人银行账号转账到“小白菜”平台提供的账户名为“徐勇明”的个人账号进行充值,充值后当事人在该平台发布需要刷单商品的关键词等刷单信息后,“小白菜”平台上注册的买手根据当事人的刷单信息,进入当事人的“酷漫世家”淘宝店铺,购买对应的商品。当事人发布刷单的商品为钥匙扣、盲盒和模型,而实际上当事人并没有与买手发生实际的商品交易。买手付款后,当事人通过其经营者个人银行账号转给买手商品同等的价格,买手再做出收货和评价的操作。“小白菜”平台及买手再从当事人的充值金额中各获得一定佣金。据当事人陈述,刷单的6款钥匙扣销售单价为22元、22.5元、24.5元、31元、32元、33元,刷单的两款盲盒销售单价为49元和58.3元,刷单的模型销售单价为96元,虚构交易数量笔数146笔,支付的刷单佣金9-10元/笔。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经营者的询问笔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对账单,证明当事人参与刷单的事实;
3.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情况说明打印件、案件移送函{缙市监案移〔2021〕01031号)}打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缙市监案字〔2021〕89号)}打印件,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函【杭市监管案交字(2021)第182号】打印件,网络交易行为情况移送函{杭余市管网监移字[2021]13994号}打印件,当事人的交易记录、证明当事人参与刷单的事实和案件的来源。
2024年05月08日,本局通过杭州市萧山区政府门户网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公告栏版块发布《杭州萧山酷漫模玩经营部行政处罚告知书》(杭萧市监罚告〔2024〕698号),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了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真实、准确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当事人通过“小白菜”平台刷单,以虚构交易提高销量的方式提升其排名和展现量,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符合从轻减轻的情节,参照《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并经综合研判,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浙江省(萧山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载明的缴款信息,通过其载明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局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金额最多不超过罚款金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7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