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8/2024-79568 | 成文日期 | 2024-07-02 |
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统一编号 | AXSD10-2024-0002 |
文 号 | 萧民〔2024〕56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读文件 | 政策解读 图解等解读 意见收集采纳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红山农场,各有关社会组织:
现将《杭州市萧山区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 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
2024年7月2日
杭州市萧山区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
为创新社会治理,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发展,进一步规范公益创投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社会效益,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杭州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杭民发〔2020〕105号)、《关于扶持激励萧山区社会组织创新发展的实施细则》(萧民〔2020〕122号)、《萧山区关于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意见》(萧民〔2022〕70号)等有关规定,制订以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区级公益创投项目是指由区民政局组织的,区级财政资金或社会慈善资金资助的,并由社会组织自愿承接和实施的,符合资金用途的各类公益性项目。
(二)区级公益创投项目坚持关注民生需求、创新社会治理、提高资金效益、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原则。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公开评审、择优支持、规范实施、评估监督的管理机制。择优培育一批具有创新性、专业性、示范性和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公共服务项目;并培育一批组织清廉、运作规范、公信力强、服务优质的社会组织,重点扶持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发展。
二、项目申报与评审
(一)区级公益创投项目按照需求征集、项目优化、项目申报、资格预审、项目评审、公示公告、投诉复核、签订协议、督导检查、绩效评价等程序开展。项目实施地应为杭州市萧山区。
(二)公益创投项目资助范围:
1.公益事业项目。主要是科普教育、文化产业、文体娱乐等提供管理服务、技术支持的项目。
2.福利慈善项目。主要是扶贫济困、救孤助残、助老扶弱、助医助教以及其他提升困难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的项目。
3.社区治理和服务项目。引导居民参与社区协商、社区公共问题的治理和解决,促进社区邻里互助、扶幼帮困、文体娱乐,推进社区社会工作发展和社区工作者素养提升,以及其他有利于加强社会建设,完善公共服务,推动“五社联动”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社区服务项目。
4.其他公益项目。主要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卫生健康等公益服务项目。
(三)需求征集。区民政局向社会征集公益服务项目需求,征集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四)项目优化。区民政局结合当年区委区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任务,对征集的项目需求进行分类、整理和优化,编制项目指引。
(五)项目申报。区民政局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指引,接受社会组织申报。
(六)申报公益创投项目社会组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经民政部门登记的,近两年内年检合格,无违法行为,无活动异常和违法失信记录;
2.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坚持非营利性;
3.有公益创投项目实施必需的工作场地、设施和专业团队,有较好执行项目的能力;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申报项目的社会组织应提交的材料:
1.公益创投项目申报书;
2.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附年检合格的纪录);
3.无违法失信行为的承诺书;
4.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最近一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或会计报表。
(八)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资助:
1.申报社会组织已建立党组织的;
2.有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3.项目自筹或配套资金达资助资金20%以上的;
4.省、市品牌社会组织。
符合以上情形的,在项目申报时应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九)资格预审。依照第(六)(七)规定,对申报项目社会组织(简称“申报单位”)的业务范围与项目的契合度,基本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资格预审。
(十)项目评审。区民政局邀请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等人员组成公益创投评审专家库;评审人员由区民政局从公益创投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7人(单数)组成;评审人员需从项目设计的服务类型、实施地域、受益对象、预算编制、配套资金,以及申报单位项目执行能力、相关经验、服务的质量标准和成本、项目预期社会效益等方面,对申报单位的项目进行评审。
(十一)回避与纪律。评审人员与申报项目的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评审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应做到客观、公正、公平,严格遵守相关政策规定。评审过程原则上全程录音、录像。
(十二)项目公示。项目评审结果经区民政局复核确认后,在萧山政府网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十三)签订协议。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区民政局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项目协议,就项目有关事宜进行明确。
(十四)能力支持。区民政局根据签订协议项目的特点和承接项目的社会组织能力状况,加强项目指导,适时开展项目运行管理培训、财务管理培训、个性化辅导与项目宣传推广和经验交流等活动,进一步提升项目承接单位的综合服务能力。
三、资助资金拨付、执行及使用
(一)区级公益创投所需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区民政局以资助资金的形式根据项目协议、项目进度、评估情况分期下拨给通过立项评审并签订项目协议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项目承接单位”)。
(二)项目承接单位的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应遵守以下原则:
1.合法性:项目资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项目协议明确的工作目标、实施周期、实施方案等约定。
2.专款专用: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小金库”,不得私分、挪用、截留。要将项目资助资金、自筹或配套资金全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账核算,接受绩效追踪和监督检查。
3.节俭高效:项目资金使用要厉行节约,严格按照项目协议规定的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做到经济、合理、高效。
(三)公益创投项目执行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
(四)项目承接单位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项目经费预算包括项目经费收入预算和项目经费支出预算。
项目经费收入预算指区级公益创投资助资金、项目承接单位自筹资金和其它配套资金等。
项目经费支出预算主要包括为项目提供服务和实施项目发生的人员费用、宣传用物料费用、交通费用和管理费用等。经费支出标准应当符合实际和相关规定。各项目费用应在项目实施期限内支付完毕。
(五)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包含人员经费、会议培训活动费用、交通费用、宣传费、行政管理费用和其他支出。
1.人员经费包括项目执行和管理人员工资报酬、志愿者补贴、评审费(咨询费)、讲课费、其他一次性劳务支出等。
2.讲课费的标准(税后):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3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3.专家咨询费的标准(税后):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不超过500元/天;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不超过800元/天;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不超过1600元/天;院士、全国知名专家不超过2400元/天。
(六)项目资金应据实列支,支出报销时应标明为本项目支出,列明支出事由或用途,使用合规合法的票据,不得出现“以拨代支”、无票列支的现象。
(七)设定单个项目资助资金的最高限额15万元,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同一家社会组织,或关联性社会组织在同一年度中承接的区级公益创投项目累计不超过两个。
四、项目实施与评价结果的应用
(一)项目管理制度。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项目承接单位应制定包括项目目标、项目实施、项目档案以及人员、财务支出、信息公开等内容的项目管理制度。
(二)项目计划。项目承接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项目实施计划;对项目执行的重大事项应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项目实施。项目承接单位应按照项目协议和项目计划有序推进,定期向区民政局报送项目进展、成效和资金使用情况。
(四)项目变更。在项目协议约定的目标、产出和绩效不变的前提下,项目承接单位因实际情况确需对项目实施方法、实施地或资金等进行一定变更的,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经评审同意后,方可变更。原则上,一个项目周期内最多可变更调整一次。
项目期内,项目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向区民政局报备。
(五)项目宣传。在开展项目宣传活动时应表明公益创投项目资金来源、项目名称和标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宣传公益精神和项目服务成效,激发社会各界参与公益活动的热情。
(六)项目档案。项目承接单位要及时收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文字、视频、音频、图片等资料,建立项目实施、宣传和财务等电子档案。项目档案保管期限按相关规定执行。
(七)项目评价。区民政局委托绩效评估机构对公益创投的项目管理、财务管理、服务质量、社会效益、组织自身能力提升等进行评价。在项目评价时应听取项目受益对象、落地单位和属地镇(街)、社区等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意见和评价。
(八)项目评价分为优、良、中和差四个等级。项目评价的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承接单位、项目承接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对存在问题的项目承接单位应在规定限期内完成整改并书面反馈整改情况。项目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九)评价结果运用。对项目评价为优的项目纳入区公益创投项目优秀案例并予以宣传推广。对评价结果为“差”的项目承接单位,取消下两个年度区级公益创投项目的申报资格。
五、项目管理与监督
(一)区民政局充分利用业务培训、随机抽查、网络信息化技术等方法,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指导。
(二)项目承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民政局有权单方面要求终止项目协议、追回已拨付但未使用或不合理使用的资助资金、约谈项目承接单位主要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公益创投项目;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项目的;区民政局在对项目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现该单位弄虚作假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项目申报人的;
3.与受委托的第三方单位、其他项目申报人恶意串通的;
4.向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承接项目的单位不按照已签订的公益创投协议实施项目,严重背离项目协议、或将项目转包给他人的;
6.承接项目的单位存在截留、挪用和私分项目资金的;
7.承接项目的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8.出现“以拨代支、无票列支”情形的。
(三)公益创投项目的工作人员须自觉接受群众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四)项目承接单位应自觉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主动接受受益对象和新闻媒体监督。
六、其他事项
(一)已有其他政府资金支持的项目,公益创投不再重复支持。
(二)各镇(街)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或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符合镇(街)实际的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报区民政局审核。
(三)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2024年8月2日起施行,如遇上级文件调整,按上级文件执行。《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 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公益创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萧民〔2017〕8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