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15/2024-80102 成文日期 2024-07-17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有效性 有效 解读文件 政策原文

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相关粮油生产补贴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7-17 14:5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浙财农〔2021〕27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农村高质量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0〕2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振兴支持政策二十三条的通知》(杭政办〔2023〕5号)、《中共杭州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杭州农业农村局(杭州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杭州市高质量推进现代农业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杭委农办发〔2022〕2号)等有关规定,现对杭州市萧山区农业农村局和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相关粮油生产补贴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作如下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对粮油生产补贴资金管理,巩固财政支持粮食生产综合成果,进一步激发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促进粮油产业的持续稳定发展。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萧山区实际情况,对原有粮油生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说明

为持续促进粮油生产、保障粮油安全,根据省市最新相关文件精神,以及我区粮油生产实际,特别是粮功区非粮化整治后,于2020年制定的原资金管理办法中部分条款已不适用,故于2023年初便启动了相关修订工作,由于变动较多,与财政等部门反复沟通多次。2024年3月22日至4月2日,我局将修订后的《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萧山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并经过法律顾问的法律审查。

三、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实施细则明确了我区粮油生产补贴的补贴范围与对象、补贴标准及补贴申报流程和监督管理责任等。文件主要分为粮油生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对应工作办法。(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补贴标准全区统一,为上级下达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除以全区补贴面积。(2)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全区统一,原则上为上级下达资金除以预拨补贴面积,面积核实后进行结算。(3)粮油规模种植补贴:补贴标准为早稻、晚稻(不包括再生稻第二茬)和油菜补贴 450 元/亩,再生稻第二茬、大小麦和旱粮补贴 240 元/亩。(4)农机作业补贴:补贴标准为开展水稻机械化育、插秧服务的补贴 150 元/亩(早稻 170 元/亩);机械直播补贴 50 元/亩;开展油菜机械化收获的补贴 40 元/亩。(5)统防统治补贴:开展水稻病虫统一防治服务的补贴 70 元/亩,其中 40 元/亩用于抵扣对服务对象的服务费用;开展小麦、油菜病虫统一防治作业服务的补贴 30 元/亩,全部给服务主体。(6)粮食贷款贴息:贷款额度原则上按照种粮面积计算并控制在每亩1000 元以内,其中用于购买农机具和开展小型粮食生产、加工等设施设备建设的贷款除外。贷款资金主要用于粮食生产环节,包括种植粮食作物所需的土地租金、购买农资和农机具、小型粮食生产、加工、仓储及社会化服务设施建设等。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的期限一般为 1 年以内,最长不超过 3 年。(7)对联合社有关补贴:根据工作绩效等考核指标每年给予每家联合社以奖代补资金,用于联合社核实申报补贴面积、调查长势估算产量、组织专家测产等工作。其中面积核实经费每年共 45 万元,年度考核奖励不超过 90 万元。(8)油菜统一供种资金:根据上级下达任务,每年安排相应资金统一采购油菜种子。

四、适用范围和实施时间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补贴对象为在萧山区(含萧山区各镇街围垦未流转给钱塘区管理的部分)确权耕地上的实际种植者(包括种地农民、种植大户和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流转合同(协议)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对象明确为水稻、小麦的实际种植者(包括种地农民、种植大户和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粮油规模种植补贴:补贴对象为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生产正常的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对当年度在萧山区行政范围内(包括流转至萧山区的土地及萧山围垦的飞地,不含已流转至其他区县的土地)全年稻麦油实种面积 50 亩以上(含 50 亩),或全年旱粮作物(大小麦除外)实种面积 50 亩以上的粮油种植主体进行补贴。

农机作业补贴:补贴对象为提供农机作业服务(水稻机械化育插秧、机械直播,油菜机械化收获)的区内各服务主体(含自己开展农机作业的粮油生产主体)。

统防统治补贴:补贴对象为提供水稻、小麦、油菜病虫统一防治服务的区内各服务主体。

粮食贷款贴息:贷款对象为全年稻麦或旱粮实种面积达到 50 亩以上的规模种粮主体。

实施时间:文件印发日期是2024年7月10日,施行日期是2024年8月10日,适用于 2024 年度及以后的粮油生产补贴资金。

五、注意事项

根据中央资金发放时间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使用上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调查数据。对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发展林果业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简易大棚设施蔬菜用地除外)、被征(占)用进行非农业建设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的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不予补贴,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对不以粮油生产为目的或未按正常生产要求管理的不进行粮油规模种植补贴。

六、关键词解释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是一项旨在保护耕地资源和提高农业生产质量的农业政策。该补贴政策通过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对符合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条件的农民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通过直接补贴的方式,鼓励农民主动保护耕地地力,促进可持续农业发展。这一政策的实施不仅有助于保护农村土地资源,还能调整农业结构、改善农民生活质量,并激发农民的环保意识,促进生态环境的发展。

粮油规模种植补贴是一项针对达到一定种植规模的粮油生产主体的经济激励政策。该政策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对符合补贴条件的规模化种植主体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旨在鼓励农民扩大粮油生产规模,提高粮油产量和质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增收。通过实施粮油规模种植补贴政策,可以充分发挥补贴资金的导向作用,促进粮油生产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高保供能力。

七、新旧政策差异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1.调整补贴对象。新版《资金管理办法》以“谁种粮谁受益,谁多种粮谁多得”为导向,本次明确了实际种植者的范围,补贴对象由旧版的“当年度萧山区内所有拥有耕地经营权的种地农民(含萧山区各镇街围垦未流转给钱塘区管理的部分,下同),耕地面积以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面积为基础。当年耕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除有流转合同(协议)约定外,补贴资金应由耕地实际种植者享受”,现修改明确为“在萧山区(含萧山区各镇街围垦未流转给钱塘区管理的部分,下同)确权耕地上的实际种植者(包括种地农民、种植大户和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流转合同(协议)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2.明确补贴发放使用数据。由于中央资金发放时间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拟明确萧山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使用上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调查数据。

3.优化补贴发放流程。为切实保护耕地资源和耕地地力,保障粮食安全,运用AI技术优化耕地补贴资金发放,增强补贴政策的精准性和实效性,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根据《杭州市关于构建财政“大三农e享”应用促进共同富裕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要求》(浙财农〔2021〕2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萧山实际开展运用“大三农e享”应用。利用全年卫星遥感影像、AI技术等核查耕地现状,形成含有可补贴、不可补贴、待定三种补贴属性的清册,并下发给各镇村田长核实、公示,最终形成补贴发放清册。

(二)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将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政策纳入到管理办法内。根据《浙江省中央实际种粮农民次性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拟明确补贴对象为稻麦实际种植者,补贴标准为中央补贴总金额/稻麦计划播种面积,补贴方式以预拨+结算的方式进行。

(三)粮油规模种植补贴

1.优化资金来源。由“规模种粮补贴资金含省市区三级,将区级粮食生产功能区粮油作物核心示范方补贴资金整合到粮油规模种植补贴。”修改为“规模粮油补贴资金含各级有关粮油规模种植补贴资金。”

2.优化补贴对象。由于当前油菜生产考核任务压力极大,故将补贴对象调整为“对当年度在萧山区行政范围内(包括流转至萧山区的土地及萧山围垦的飞地,不含已流转至其他区县的土地)全年稻麦油实种面积50亩以上(含50亩,下同),或全年旱粮作物(大小麦除外,下同)实种面积50亩以上的粮油种植主体。

3.调整补贴标准。由于原办法补贴分类及计算方式过于复杂,故取消了“粮田新型农作制度示范竞赛”、“粮油作物高产示范方竞赛”、“粮油作物高产攻关田竞赛”、“粮油科技示范户补贴”、“杂交水稻种子补贴”、“脱毒马铃薯种薯补贴”和“水稻育秧基质补贴”七项;并取消了加入联合社的特殊优惠政策。通过加成后,补贴标准统一为早稻、晚稻(不包括再生稻第二茬)和油菜每亩补贴450元,再生稻第二茬、大小麦和旱粮每亩补贴240元。若上级有其他标准的,按上级补贴标准执行。

(四)社会化服务补贴

将原《资金管理办法》中“社会化服务补贴”拆分为“农机作业补贴”和“统防统治补贴”两项。

1.农机作业补贴

(1)优化补贴对象。由“全区粮油种植农户提供社会化服务的区内各服务主体(以下简称服务主体),补贴环节为农机作业服务(水稻机械化育、插秧,油菜机械化收获)”,修改为“补贴对象为提供农机作业服务(水稻机械化育插秧、机械直播,油菜机械化收获)的区内各服务主体(含自己开展农机作业的粮油生产主体)”。

(2)调整补贴标准。与规模种植补贴一样,取消了加入联合社的特殊优惠,统一提高标准,为“开展水稻机械化育、插秧服务的补贴150元/亩(早稻170元/亩);机械直播补贴50元/亩;开展油菜机械化收获的补贴40元/亩”。

(3)新增补贴要求。即申请农机作业补贴的水稻插秧机、直播机、油菜籽收获机等应安装农业用北斗终端;同时,取消了农机购置追加补贴。

2.统防统治补贴

与规模种植补贴一样,取消了加入联合社的特殊优惠,统一提高标准,为“开展水稻病虫统一防治服务的补贴70元/亩,其中40元/亩用于抵扣对服务对象的服务费用;开展小麦、油菜病虫统一防治作业服务的补贴30元/亩,全部给服务主体。”

(五)粮食贷款贴息

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优化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浙财农〔2020〕18号),将“粮食贷款贴息”补贴政策纳入到管理办法内。

(六)联合社的职责定位和经费

1.调整职责定位。将“区财政安排一定的资金加大对粮油生产联合社的扶持,促进联合社的良性发展”修改为“区财政安排一定的资金对粮油生产联合社进行扶持,确保补贴发放的规范。”

2.调整经费标准。将“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每年给予15-20 万元的奖励,把联合社的利益与履行职能的质量紧密地联系起来,形成正向激励机制。每年安排35万元资金用于委托联合社核实申报补贴面积、统计农户种粮信息、购置必要测量仪器等的补贴。对联合社规范化运作聘用的专业人员,给予每年10万元的补助。”修改为“根据工作绩效等考核指标每年给予每家联合社以奖代补资金,用于联合社核实申报补贴面积、调查长势估算产量、组织专家测产等工作。其中面积核实经费每年共45万元,年度考核奖励不超过90万元。”

3.新增联合社工作考核办法。

(七)其他事项

1.将油菜统一供种资金放入管理办法内。

2.新增补贴抽查工作。由区财政局安排资金,区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做好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和粮油规模种植补贴资金的抽查管理工作。

(八)明确各方责任

1.粮油补贴对象责任。为确保将所有补贴范围内的补贴对象都包含在内,现将“粮油规模种植主体”修改为“粮油补贴对象”;新增“按时进行补贴面积申报”。同时,删除购机者责任部分内容。

2.村(社区)、镇(街道)和联合社责任。将旧版中“村(社区)、镇(街道)及联合社”的主要责任拆分为“村(社区)、镇(街道)”和“联合社”两部分。明确村(社区)、镇(街道)和联合社的工作,压实责任。

3.社会化服务主体责任。新版删除“对加入联合社的各服务主体,由联合社负责审查。对各服务主体申报面积误差大于正常测量误差5%以上,实行同比例扣除”。

4.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责任。新增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财政局责任内容。

(九)修改公示工作内容。因资金管理办法涉及到多个补助项目,公示要求存在差异,所以将旧版的“各镇(街道)、联合社及有关单位要组织做好村(社区)级及有关单位公示工作”修改为“区农业农村局、镇(街道)、村(社区)及有关单位要求按相关补贴要求规定做好公示工作”,同时,删除旧版“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和“公示结束后,以镇(街道)为单位向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报告公示结果”的要求。

(十)修改档案留存工作。补贴发放工作涉及多个责任主体,因此分别将原先“各镇(街道)农业部门、联合社及服务主体”修改为“各责任主体”;同时,删除“各镇(街道)财政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做好补贴资金安全及时发放,并以多种方式告知补贴对象。”

八、解读机关、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萧山区农业农村局、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

解读人:杭州市萧山区农业农村局 种养业管理科陈汉峰、农机水利技术推广中心李鉴方,农业站王国荣

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农业科 陈雅红

联系电话:0571-82634068、0571-82704925、0571-82623319、0571-83899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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