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5/2024-80035 | 成文日期 | 2024-07-15 |
发布机构 | 区科技局 | 主题分类 | 科技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读文件 | 政策原文 |
关于《杭州市萧山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一)制定背景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构建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全链条孵化载体体系建设,优化创新创业生态,推动全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孵化载体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1)《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
(2)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高〔2021〕24号);
(3)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杭科高[2023]118号)。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杭州市萧山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共4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制定该办法的目的、依据、孵化载体的定义等。
第二部分,备案条件与程序。明确了孵化载体的备案要求及程序。备案条件包括运营主体、场地面积、产业定位、运营团队以及入孵条件、毕业和退出机制等。孵化载体需通过“天堂e创”系统,提交场地备案表、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委托运营协议等材料进行备案。区科技局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会同镇街平台对孵化场地进行实地考察,无异议的纳入备案库。孵化载体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等发生变化的,需在条件发生变化日起1个月内向所在镇街平台报告,经镇街平台同意后报区科技局。
第三部分,管理与服务。明确了区科技局、镇街平台、相关部门、孵化载体运营主体的管理和服务职责。其中区科技局牵头做好孵化载体培育、指导和协调处理孵化载体及企业需求;孵化载体运营主体做好孵化企业管理和服务,及时掌握孵化企业动态和需求,孵化载体服务企业留萧发展、及时更新企业备案信息、上报企业需求等纳入评价体系;镇街平台应及时处理孵化载体及企业的需求;区级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及时处理和反馈企业需求。
对区属国资平台用于孵化载体建设的空间出租方式进行了明确,经备案后其整体出租或企业入孵时的空间出租参照《萧山区区管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中“因产业招引需要的资产出租行为”规定执行。对整体出租的可采取公开遴选运营机构的方式进行出租;对国资主体自主运营或成立合资公司并控制运营孵化载体的,赋予必要的租金自主权,可按不低于评估价80%租金价格协议出租。
第四部分,附则。明确了管理办法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三、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已认定(备案)为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或已建成运营拟建设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单位。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24年8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区科技局牵头组织实施。
四、注意事项
1.萧山区孵化载体实行备案制。已认定或备案为市级及以上孵化载体的,直接纳入本办法管理;已建成运营但尚未获市级相关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由孵化载体运营主体遵循自愿原则,向区科技局申请备案。
2.对申报材料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质量事故、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或严重失信等行为的;孵化载体备案后未正常运营的,取消备案资格,2年内不得备案或申报市级及以上孵化载体。
五、关键词解释(文件术语释义)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指满足科技企业不同成长阶段需求的重要平台,主要包括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通过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增值服务、投资融资等全流程孵化服务,集聚创新资源,降低创业成本,促进企业快速成长,形成各类人才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化、新兴产业培育的生态圈。
六、新旧政策差异
无。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萧山区科学技术局
解读人:胡俊
联系电话:0571-89618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