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27/2024-78882 | 成文日期 | 2024-06-05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 |
文号 | 有效性 |
李同伟、黄勇、闵良等3位机动车驾驶人,在2024年4月至5月期间,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查获。此机动车驾驶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特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七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零二四年六月五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第3301093452710871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李同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05月12日16时26分许,李同伟驾驶一辆无号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萧山区闻堰街道闻兴路湘湖人家门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80131)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吴警官电话0571-83686810、来警官0571-83686801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6月05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678564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黄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04月21日08时52分许,黄勇驾驶一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萧山区宁围街道文明路新兴路(南往北)处, 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902)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人车合一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给予罚款4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宁围执勤中队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宁税路532号。
本案办案民警贾警官电话0571-82767801、朱警官0571-8276750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6月05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65374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闵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04月03日10时38分,闵良驾驶车牌号为浙A****8的重型自卸货车行至萧山区市心路潘水路路口,涉嫌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未达百分之二百的(标准值:31000KG,实测值:66380KG,超限率:114.13%)(16452),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1125),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1116)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至复印件、交通强制保险单复印件、网上查询信息、检验鉴定结论、货运导航查询记录、涉案车辆照片、过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未达百分之二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记6分;你实施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记1分;你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记1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记8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电话:高警官0571-83587923、李警官0571-83888773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