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27/2024-78881 | 成文日期 | 2024-06-05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 |
文号 | 有效性 |
刘培友、梅进阳、张建兵、李超、刘书堂、滕明华、钟长木等7位机动车驾驶人,在2024年3月至4月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60日内向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刘培友:
现查明处罚人于于2024年4月11日12时12分,在萧山区东思线横一村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代码1902,60171,1005)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对你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元的处罚 ;对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 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刘培友处罚款800元。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587905)。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张建兵: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4年04月15日10时07分许,在萧山区大周线杭金线路口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代码1901,6013,80131)。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对你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9分;对你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记9分。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68681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梅进阳:
现查明处罚人于2024年03月19日20时25分,在萧山区三益线大转盘往西100米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代码11181,6084,1005)。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对你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对你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元的处罚;对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罚款720元的处罚。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0571-824288596。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李超: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4年4月9日10时45分,在萧山区拱秀路萧然东路西侧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代码1005,80131,60171)。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车管所证明材料、网上查询信息、涉案车辆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对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元的处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李超处罚款捌佰元。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888773)。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刘书堂: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4年4月11日7时12分,在萧山永久路与萧彩街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代码1005,80131,60171)。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车管所证明材料、网上查询信息、涉案车辆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对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元的处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刘书堂处罚款捌佰元。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888773)。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滕明华: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4年4月12日17时9分,在萧山区风情大道金城路路口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代码1005,80131,60171)。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车管所证明材料、网上查询信息、涉案车辆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对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元的处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滕明华处罚款捌佰元。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888773)。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钟长木: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4年04月19日13时17分,在萧山区武肃路大圆医院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1005);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驾驶正三轮摩托车车厢载人的(后车厢载一人)违法行为(70641);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80131)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视听资料、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伍佰元。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伍佰元。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贰佰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处以:罚款壹仟贰佰元。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587905)。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