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1/2024-79423 | 成文日期 | 2024-06-28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文号 | 有效性 |
相关问答
1.问:企业申报扣除资产损失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2.问: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按什么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3.问:个人取得的董事费、监事费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相关规定,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的情形,按照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在该单位任职,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4.问:退休人员取得原单位发放的奖金及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需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5.问:平销返利经营模式下,增值税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当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