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杭萧市监企吊字〔2024〕4号
经查,本公告所列个人独资企业(详见文后附件),自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05月11日对上述公司进行立案调查,5月17日通过杭州市萧山区政府门户网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公告栏版块发布《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听证告知公告(二)》(杭萧市监企吊告字〔2024〕4号)并在金城路255号我局办公场所公告栏张贴上述听证告知公告。上述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6月25日依法作出吊销上述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组织清算,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公告所列公司如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公告内容同时在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公告栏(萧山区金城路255号一楼)和杭州市萧山区政府门户网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公告栏版块(网址:http://www.xiaoshan.gov.cn/col/col1403735/index.html)上发布。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