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这份证明,不用进入诉讼和执行程序就可以处理不良债务,能比原来节省几个月的时间和精力,真是太方便了!”近日,在收到区法院开具的首份《预查废证明》后,某银行代理人由衷感叹。
此前,因借款人叶某未能按期向该银行偿还金融借款,该银行向区法院起诉,要求叶某履行到期债务。然而,叶某之前已存在执行案件,且因其无财产可供执行,区法院遂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
若银行通过传统的诉讼方式实现债权,需要经过诉讼、执行程序,并取得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书后,方能向金融监管机构申请债务核销,程序流转至少需要数月时间。法官将情况告知银行后,银行代理人向区法院提出开具《预查废证明》的申请。
“预查废”机制,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涉银行不良债务诉讼过程中,发现涉案债务人有其他执行案件因“查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作出终本裁定的,依银行申请出具《预查废证明》,此证明可作为金融机构核销不良债务的依据。
经充分审查,区法院依法出具该证明。这就意味着,该银行无需继续诉讼程序,可直接凭此证明向金融监管机构提出不良债务核销申请。
为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区法院积极探索金融不良债务“预查废”机制,向符合适用条件的银行出具《预查废证明》。截至目前,区法院已累计出具5份《预查废证明》。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预查废证明》并不是“免债金牌”。该证明仅是人民法院提供给金融机构核销不良债务的凭证,并不代表金融机构放弃债权,债务人的还款义务也不会因此被免除,仍应当依法、诚信履行还款义务。若他案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银行发现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将优先引导金融机构通过督促程序等方式确认债权,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蒋超 李怡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