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27/2024-78628 成文日期 2024-05-22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主题分类 公安
文号 有效性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05-22 11:2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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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刘书堂、滕明华、祝海龙、钟长木、张建兵、梅进阳等7位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在2024年3月至4月期间,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查获。这些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无正当理由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特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七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66888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李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4月9日10时45分,李超驾驶不予登记的电动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萧山区拱秀路萧然东路西侧,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80131),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60171)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车管所证明材料、网上查询信息、涉案车辆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8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电话:高警官0571-83587923、李警官0571-83888773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5月22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 330109345265770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刘书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4月11日7时12分,刘书堂驾驶不予登记的电动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萧山区永久路与萧彩街,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80131),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60171)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车管所证明材料、网上查询信息、涉案车辆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8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电话:高警官0571-83587923、李警官0571-83888773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5月22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68008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滕明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4月12日17时9分,滕明华驾驶不予登记的电动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萧山区风情大道金城路路口,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80131),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60171)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车管所证明材料、网上查询信息、涉案车辆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8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电话:高警官0571-83587923、李警官0571-83888773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5月22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60084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祝海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04月16日11时19分,祝海龙驾驶车牌号为浙A****5的重型自卸货车行至萧山建设四路风情大道,涉嫌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一百的(标准值31000千克,实测值51470千克,超限率66%)(16451),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1116)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货运导航查询记录、涉案车辆照片、过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一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记6分;你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记1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600元的处罚,记7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电话:高警官0571-83587923、李警官0571-83888773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5月22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660751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钟长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04月19日13时17分许,钟长木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行至萧山区武肃路大圆医院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正三轮摩托车车厢载人的(后车厢载一人)(70641);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80131)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视听资料、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驾驶正三轮摩托车车厢载人的(一至五人)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戚警官电话0571-82571228、陈警官0571-82571228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5月22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692516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张建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04月15日10时07分许,张建兵驾驶一辆无号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萧山区大周线杭金线路口处,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1901);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80131);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6013)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9分;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记9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吴警官电话0571-83686810、来警官0571-83686801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5月22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645010978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梅进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03月19日20时25分许,梅进阳驾驶车牌号为浙D*****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行至萧山区三益线大转盘往西100米处,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118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6084);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作出:罚款72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朱警官电话0571-82526600、虞警官0571-82526144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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