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27/2024-78507 成文日期 2024-05-15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主题分类 公安
文号 有效性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05-15 16:0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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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培友、张保龙、刘小刚、董现怀、厉仁达、华子根等6位机动车驾驶人,在2024年3月至4月期间,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查获。该驾驶人无正当理由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特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七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68601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刘培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04月11日12时12分,刘培友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萧山区东思线横一村处,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902);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核载:1人,实载:3人)(60171);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9分;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8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谭警官电话0571-83587905、王警官0571-83587909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5月15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67098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张保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04月02日14时23分,张保龙驾驶车牌号为浙A****7的轻型自卸货车行至萧山区育才路道源路口,涉嫌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未达百分之二百的(标准值:4497KG,实测值:9750KG,超限率:116.81%)(16452),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1116)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货运导航记录、过磅单、涉案车辆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未达百分之二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记6分;你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记1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100元的处罚,记7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电话:高警官0571-83587923、李警官0571-83888773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5月15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665942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刘小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04月05日10时55分许,刘小刚驾驶一辆依法不予登记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萧山区竞学路与天得路口(东往西)处, 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1901);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60171);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80131)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人车合一照片、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200元的处罚,驾驶证记9分;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100元的处罚;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驾驶证记9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宁围执勤中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宁税路532号。

本案办案民警贾警官电话0571-82767801、朱警官0571-8276750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5月15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65733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董现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04月04日20时20分许,董现怀驾驶无牌的电驱动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萧山区机场城市大道虹迪路口处,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酒精含量为25mg/100ml),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网上查询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7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沈警官电话0571-83526395、陈警官0571-8279806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5月15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67063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厉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03月28日13时36分,厉仁达驾驶车牌号为无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行至萧山墅藏线,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67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1712);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80131)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检测单、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4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朱警官、马警官电话0571-82428596。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5月15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67282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华子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04月03日12时18分,华子根驾驶车牌号为无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行至萧山白曹线与新河东路路口,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43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1712);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80131);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检测单、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 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 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 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400元 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朱警官、马警官电话0571-82428596。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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