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15/2024-77660 | 成文日期 | 2024-04-07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读文件 | 政策原文 |
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加快配方肥推广应用,促进绿色农业高质量发展,确保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绩效,2022年4月29日,区农业农村局制定发布了《杭州市萧山区配方肥推广应用补贴实施细则(试行)》(萧农种养〔2022〕150号)文件,在2年实施过程中,听取了有关意见建议,先后2次发文对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和补充完善。为进一步完善配方肥推广应用补贴机制,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全面推进供给端“配方肥替代平衡肥”行动的通知》(浙农科发〔2021〕24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配方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农专发〔2022〕10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巩固拓展中央环保督察肥药减量整改成果的通知》(浙农科发〔2023〕2号)等文件精神,区农业农村局对该细则进行了修订。
二、起草说明
根据《杭州市萧山区配方肥推广应用补贴实施细则(试行)》(萧农种养〔2022〕150号),实施细则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2024年1月,区农业农村局对该细则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杭州市萧山区配方肥推广应用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2024年2月21—29日在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2024年3月,经过2次法律顾问的法律审查,认为《杭州市萧山区配方肥推广应用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制定主体、权限合法,内容合法、合规;2024年3月中下旬先后提交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财政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通过;2024年4月1日由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财政局联合签发,4月2日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一)明确了补贴肥料范畴、补贴范围与对象、补贴标准、定额限制;
(二)明确了实行主推配方发布制、年度计划申报制、供肥企业备案制、补贴申报制;
(三)明确了补贴申报流程和监督管理责任;
(四)明确了供肥企业产品和补贴对象三年内不得参与配方肥补贴的情形。
四、适用对象和实施时间
适用对象:(1)全年实种面积50亩(含)以上的水稻、大小麦和油菜等粮油规模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对于种植粮油作物的普通农民自行组团后也可作为补贴对象。(2)落实化肥实名制购买,建立配方肥实名购买台账,做好萧山区农资信息化管理平台补贴配方肥数据录入等工作的配方肥供应企业。
实施时间:文件印发日期是2024年4月2日,施行日期是2024年5月2日。
五、注意事项
为确保细则修订期间种植主体施用的配方肥补贴申报不受影响,新修订的细则明确补贴对象自2024年1月1日起符合补贴标准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做到了新旧政策的无缝衔接。
六、关键词解释
配方肥是指经主管部门登记许可,有关工艺加工生产的符合《复合肥料》(GB/T15063-2020)或《缓释肥料》(GB/T23348-2009)标准要求的复合肥料和缓释肥料。
七、新旧政策差异
(一)增加了补贴对象。对落实化肥实名制购买,建立配方肥实名购买台账,做好萧山区农资信息化管理平台补贴配方肥数据录入等工作的补贴配方肥供应企业进行一定的补贴,补贴资金根据实际补贴配方肥销售数据及相应权重进行分配。
(二)统一了配方肥施用最高定额限制。每季作物配方肥补贴数量最高不超过55公斤/亩。
(三)细化了申报补贴主要责任。由种植主体申报,镇街汇总审核,区农业农村局复核;补贴汇总表在种植主体所在镇街进行公示;汇总表须经所在镇街及有关单位分管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四)取消了补贴有效期。
八、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萧山区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杭州市萧山区农(林)业技术推广中心副主任 王国荣;
联系方式:0571—82623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