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27/2024-78307 成文日期 2024-04-30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主题分类 公安
文号 有效性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04-30 15:2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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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金海、孙仕勤、张瑞富、喻喜林、牛传兰等5位机动车驾驶人,在2024年1月至3月期间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60日内向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毛金海: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4年3月6日16时48分,在萧山区萧然西路萧然南路路口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代码1005,80131,60171)。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货运导航查询记录、涉案车辆照片、过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对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元的处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毛金海处罚款捌佰元。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888773)。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孙仕勤: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4年3月6日17时17分,在萧山区萧然西路萧然南路路口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正三轮摩托车车厢载人的(一至五人)违法行为(代码1005,80131,70641)。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车管所证明材料、涉案车辆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对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正三轮摩托车车厢载人的(一至五人)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孙仕勤处罚款壹仟贰佰元。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888773)。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张瑞富: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4年3月7日10时33分,在萧山区金城路工人路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实施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代码60171,80131,1005)。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身份证复印件、车辆合格证复印件、购车发票复印件、检验鉴定结论、网上查询信息、涉案车辆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对你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对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张瑞富处罚款捌佰元。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888773)。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喻喜林: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4年03月09日08时47分,在萧山区通惠路站前路口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代码1126,1116)。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涉案车辆照片、过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对你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元的处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喻喜林处罚款叁佰元。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888773)。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牛传兰: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4年01月30日09时24分,在萧山区三益线中华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代码1005,80131)。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伍佰元的处罚;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贰佰元的处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牛传兰罚款柒佰元的处罚。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526395)。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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