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1/2024-78224 | 成文日期 | 2024-04-26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政复〔2023〕330号
申请人韩某明。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人民政府。
第三人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某村民委员会。
申请人韩某明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人民政府对其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建)》,于2023年6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后,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同年8月8日,本机关组织行政复议听证会,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参加听证。因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某村民委员会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本机关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后本案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建)》,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第一,申请人不存在非法占用集体土地,打围墙的地块是申请人合法取得的。2005年9月6日,申请人与其弟韩某法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约定“韩某法户现住一间三楼楼房东面与其父韩某清屋夹弄、北面余地、西面与兄韩某明拼墙,南面到道地前为公共出入道路。该转让房屋面积39平方米一并转让给韩某明”,该协议也是经过村委会盖章同意的。第二,多次打报告,均回复该土地是申请人的土地让其去建造。2020年3月18日、2021年12月15日、2023年3月15日,韩某明先后三次向第三人打报告,要求打围墙;后也向被申请人及萧山12345平台反映打围墙一事,均认可是申请人的土地让其去建造,只说不要去别人的土地建造。第三,事实不清楚。被申请人在接到举报后,没有调查实际情况,也没有询问当事人,就直接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建)》,认为申请人的围墙属于违法建筑。故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建)》。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建);2.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调解笔录;3.邻居证言;4.申请人弟弟的证言两份;5.协议书;6.房屋转让协议书;7.六张照片。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案涉围墙建设未取得某村村委会同意。围墙建设需经村委决议通过方可建设。韩某明曾向某村申请建设围墙,某村村委会认为该围墙会占用村集体道路,故未批准允许建设。但韩某明在未取得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建设案涉围墙,导致村集体道路被阻断,村民出行受阻,因此义桥镇政府出面向韩某明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已建)》。二、案涉围墙亦不符合建设标准。《杭州市萧山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3点规定:“严禁占用农用地尤其是耕地建围墙。因地形、安全等因素需要建设围墙的,要结合美丽庭院、民风民俗,处理好邻里关系,以通透式为主,高度控制在0.9米以下。新增建设用地上的建房不得建设围墙。”案涉围墙系封闭式围墙,高度远超0.9米,亦不符合建设标准。综上,案涉围墙属于违法建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已建)》于法有据,韩某明提出的复议请求不成立,请求贵单位维持义桥镇政府发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已建)》。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了上述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证据1.《情况说明》;证据2.杭州市萧山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人陈述:我们某村造围墙都是要手续的,我们都是按照99年的土地年检表上的房屋面积平方来判断他们能建造多大的围墙。
第三人并未提交证据。
另,本机关调取了《土地证书年检工作表(农村住宅)》作为本案证据。
经对上述证据进行审查,本机关查明的事实如下:申请人系萧山区义桥镇某村村民。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户位于义桥镇某村某桥某号(围墙)的建筑物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系违法建筑,于2023年6月9日对申请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建)》,责令申请人立即停止违法建设,并于在2023年6月12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申请人不服该通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建)》是否合法。
《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决定内容,以及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未告知申请人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决定内容以及未保障其陈述权、申辩权的情况下,即作出案涉《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建)》,责令申请人于2023年6月12日前自行拆除房屋,属程序严重违法。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6月9日对申请人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