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1/2024-78218 | 成文日期 | 2024-04-26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政复〔2023〕194号
申请人赵某成。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人民政府。
第三人赵某万。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2月8日对赵某万户作出的建房审批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通知补正后,本机关于2023年5月10日收到其补正材料及立案前调解申请,调解期限5个工作日,因案前协调无法化解行政争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赵某万与案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机关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2023年7月6日,本机关组织行政复议听证会,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参加听证。后本案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第三人的原屋基违建,被申请人监管缺失且审查缺位。原屋基系1992年经原党山镇政府批建,但属批东(直一排)建西(直二排)的违法建筑。在原建房审批表中无论是“现房座落”,还是“建房座落”均明确表示为“第十二组第一直排”。由于当时已实施耕地保护制度,镇里也已不批建直二排,所以原党山镇政府只同意批建在直一排。被申请人在原基上再批,按常理应当先行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但从批建以及对申请人信访答复中均没有提到。2.现批建违规违法。《杭州市萧山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萧政办发[2022]4号)文件规定:“农村住房建设使用宅基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管制要求。”这进一步论证被申请人同意批建,就应当有相应村庄规划作为依据,否则是不能批准的。另外,就目前批建现状,西面的耕地红线1992年以来依然存在,而现批新房比原基面积基本翻倍,理论与现实都不可能有足够空间调整村庄规划并在直二排此处批建。另外,萧政办发[2022]4号文件中没有表示第三方测绘单位可以做土地性质报告,被申请人仍然根据第三方测绘单位提供的土地性质报告作出审批。第三方测绘单位应当在符合村庄规划区的建设用地上测绘定点,而不是在非建设用地处测出建设用地。此外,《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杭政[1998]19号)文件明确规定“各地要在1998年年底之前基本完成村镇规划的编制工作。未完成村镇规划及村镇规划未经批准的乡村,一律暂停办理该村镇建设用地项目和宅基地审批。”为此,各级政府包括被申请人,在制定各类相关政策文件中都突出强调要遵循村庄规划原则。如果没有相应村庄规划作为批建依据,那么目前的批建必定既违规又违法。3.现批建不规范。四至不设定,两屋间距过小,影响邻里关系和老屋安全。2022年11月1日,申请人发现赵某万户已做好地基,且两屋间距实在过小。曾到村里向领导反映有关涉建事宜未果。目前,两屋距离只有1.3米,比原来2米还窄0.7米,现在其房子比原房更高大,安全距离不增反减。现已严重影响到申请人老屋的安全,老屋内外已多处产生贯通裂缝,以及屋面瓦片被施工铁夹头砸穿入室。且申请人94岁老母亲还居住着。综上,故请求确认被申请人2022年2月8日对赵某万户在原基上作出的建房审批行为违法。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房屋所有人证明;2.被申请人关于暂停世居房确权的答复;3.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1992年);4.村民房屋用地权属证明,5.萧山市土地使用权核定审批表及附图;6.赵某成平屋及赵某万户1992年建造原房照;7.赵某成平屋及赵某万户现在建房现场照片;8.瓜信访复字(2023)12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及12345反馈;9.视频。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建房审批的法定职权。根据赵某万户申请建房时实施的《杭州市萧山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是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管责任主体,可受相关职能部门委托牵头负责辖区内的农村住房用地、规划、建设等审批”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农村建房的审批职权。二、被申请人所作建房审批事实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2020年12月20日,瓜沥镇某村赵某万户因现有住房老旧,不能满足生活需要,向村委会申请对老房进行原基拆建。经杭州某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测绘,赵某万户老房在建设用地范围内。某村村委会经讨论后同意赵某万户原基拆建,公告期满无异议。某村委向赵某万户发放填写《农村村民建房呈报表》,赵某万户向村委会交纳保证金,呈报表由村主任签署意见后连同会议纪要、家庭情况表、公示照片等其他相关资料报送至被申请人处。赵某万户建房为原基拆建,使用的是存量宅基地,答复人收到《农村村民建房呈报表》后,联合相关部门对申请的建房选址进行现场踏勘,认为其户申请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遂同意建房。综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了上述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关于要求审批宅基地的申请报告;2.户口簿;3.建设用地范围定点放样报告;4.照片;5.村“两委”会议记录(一);6.瓜沥镇某村农村建房使用宅基地申报公示,7.公示照片;8.瓜沥镇农村建房家庭情况调查表;9.浙江省杭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依据;10.村民建房协议,11.村民建房承诺书,12.承诺书;13.农村村民建房呈报表。
第三人陈述:两房之间的间距的地都是属于第三人的;第三人从建房审批开始都是合法合规的。
经对上述证据进行审查,本机关查明的事实如下:2020年12月20日,第三人赵某万户因现有住房老旧向萧山区瓜沥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下称“某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原基拆建。2021年11月2日,某村村委会召开村“两委”会议,就赵某万户建房进行讨论。后将赵某万户申报宅基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14日,期满无异议。2021年11月30日,某村村委会在《农村村民建房呈报表》中签署意见为“户口证明:农业人口4人,张榜公开结果:无异议,旧房处理结果:老屋翻建,是否同意建房:经村三委讨论,同意该户在原地基上建造”。后某村上报审核。2021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签署乡镇踏勘人意见,具体为“该户在原基拆建,面积不得超过130平方米,高度不得超过10.5米,三层。方案为综合型-独立式3#,拟同意,请领导审核”。2022年2月8日,被申请人审批同意赵某万户建房。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8日对第三人赵某万户作出的建房审批行为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8日对赵某万户作出建房审批行为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故被申请人具有作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准的法定职权。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赵某万户申请建房类型系原基拆建,经某村村委会同意该户原基建房,被申请人签批同意赵某万户在原基拆建,面积不得超过130方米,上述被申请人同意赵某万户建房的位置和面积符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萧政办发〔2018〕143号)第八条的规定。另,赵某万户申请建房经过某村村委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告5个工作日,某村村委会报被申请人审批后,被申请人经现场踏勘,作出了同意赵某万户建房的农村村民建房批准书。上述审批建房的程序亦符合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2月8日对赵某万户作出建房审批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