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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H001/2024-78214 成文日期 2024-04-26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案号:杭萧政复〔2023〕169号
申请人:丁某芳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丁某芳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行政复议一案

发布日期:2024-04-26 14:2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政复2023169

 

申请人丁某芳。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20234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后,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机关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后本案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212申请人在天猫平台店铺*旗舰店支付19.9元购买吸管一份,商家通过中通快递发出,申请人2023217签收。申请人于2023年2月20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当日申请人在12315平台得知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该吸管有中文标签,但无合格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之8产品信息8.2和8.3的要求,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产品网页宣传“食品级”,但并无任何证据证明该产品属性,存在虚假宣传,严重影响食品安全要求依法对被举报人调查被申请人回复称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申请人反映的违法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回复不予认可被申请人答复称被举报人提供有相关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申请人并未看到相关产品检测报告,不知道所检测的产品与申请人购买的产品是否为同一产品和同一批次,也不知道检测的项目是否符合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申请人作为消费者,有权了解产品的真实属性。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对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以及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0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消费者举报书及举报材料;2.被举报人天猫网店经营资质信息;3.12315平台截图。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于法有据程序合法。2023年2月20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反映2023年2月12日在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天猫平台*旗舰店”(下称“被举报人”)购买一份吸管,发现问题一 吸管有中文标签,但无合格证、耐热温度、总迁移量、使用原材料等重要信息,无法保证有足够信息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进行安全性评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之8产品信息8.2和8.3的要求,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问题二 产品网页宣传“食品级”,但并无任何证据证明该产品属性,存在虚假宣传,严重影响食品安全。问题三 产品实物有刺鼻气味、毛刺,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硅胶材料及制品》GB4806.11-2016之4.2感官要求;问题四 商家无法提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硅胶材料及制品》GB4806.11-2016要求检测所有项目的报告,侵害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要求依法对被举报人调查。被申请人收到该举报后,查看案涉产品照片,其标签标注“品名:辅食吸管”“型号:LK-CJ8551”“执行标准号:GB 4806.7-2016 GB4806.11-2016”“等级:一等品”“生产日期:2022/11/01”“保质期:5年”“生产许可证:浙XK16-204-04120”“生产商:宁波雪**婴童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宁波市北仑区某街道某路某号”“吸管材质硅橡胶 耐热温度 -20℃-200℃”、“检 合格”等信息。经调查,案涉产品系被举报人从杭州瑶*婴童用品有限公司购入,该公司从生产商宁波雪**婴童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生产商营业执照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合作合同、案涉产品出厂检验报告以及第三方检验报告。该产品总迁移量、重金属等指标经检验符合要求。被举报人已尽到了销售者的相关义务,申请人举报反映吸管有刺鼻气味,毛刺,属于其个人感官性状判断。另被举报人能提供案涉产品检测合格报告。因未发现被举报人反映的违法事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0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该处理结果于当日通过12315互联网平台反馈申请人。被申请人认为:1.被举报人从有资质的企业购入案涉产品,进货来源合法,购入时也索取查验了案涉产品的合格证明,尽到了销售者的相关义务。2.申请人举报反映吸管无合格证、耐热温度、使用原材料等重要信息无事实依据,案涉产品标签已标注上述信息,案涉产品无总迁移量乙醇、乙酸数值,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第8.2、8.3要求。3.案涉产品执行标准为GB4806.7-2016、GB4806.11-2016,属于食品接触用塑料、橡胶材料及制品。其网页宣传“食品级硅胶”字样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第8.5要求,不属于虚假宣传。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于法有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决定。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了上述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举报单及举报材料;2.案涉产品照片;3.举报人的营业执照4.供货商的营业执照;5.送货单;6.销售单;7.生产商的营业执照;8.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9.合作合同;10.成品验货报告;11.检测报告;12.符合性声明;13.案件来源登记表;14.不予立案审批表。

第三人陈述:关于申请人举报的内容,产品有合格证、总迁移、原材料信息。有食品级测试报告证据证明食品级。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感官要求。有GB4806测试报告。另外,第三人、杭州瑶*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区雪**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合作关系是,杭州瑶*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从宁波雪**婴童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产品,第三人从杭州瑶*婴童用品有限公司采购产品。

第三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第三人的营业执照;2.送货单;3.案涉产品照片;4.杭州瑶*婴童用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5.销售单;6.宁波雪**婴童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7.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8.合作合同;9.成品验货报告;10.符合性声明;11.检测报告。

经对双方证据进行审查,本机关查明的事实如下:2023年2月20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反映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天猫平台*旗舰店销售的吸管有中文标签,但无合格证、耐热温度、总迁移量、使用原材料等重要信息,无法保证有足够信息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进行安全性评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之8产品信息8.2和8.3的要求,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产品网页宣传“食品级”,但并无任何证据证明该产品属性,存在虚假宣传,严重影响食品安全产品实物有刺鼻气味、毛刺,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硅胶材料及制品》GB4806.11-20164.2感官要求;商家无法提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硅胶材料及制品》要求检测所有项目的报告,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被申请人收到后对该举报进行了调查案涉产品标签标注品名辅食吸管”“吸管材质硅橡胶耐热温度-20℃-200℃”“ 合格等信息。案涉产品系被举报人从杭州瑶*婴童用品有限公司购入,该公司从生产商宁波雪**婴童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进货时被举报人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生产商营业执照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案涉产品出厂检验报告以及第三方检测报告。被申请人经调查后认为被举报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于2023年2月20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是否合法。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本案中,被举报人从有资质的供货商购入案涉产品,尽到销售者的查验义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举报人有申请人反映的违法情形,故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另,被申请人于2023220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经核查后当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办案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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