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1/2024-78212 | 成文日期 | 2024-04-26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政复〔2023〕158号
申请人赵某娟。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赵某娟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人民政府对其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3年4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后,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2023年5月26日,本机关组织行政复议听证会,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后本案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3月3日收到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瓜依复〔2023〕第7号)。该答复所谓的“经查,你申请的萧山区瓜沥镇某村所有村民2014年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情况明细,相关会计凭证单位已装订成册予以存档,考虑到单位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你可携带本答复书及身份证明到我单位西辅楼229平安建设办公室(联系人:徐某怡,联系电话:0571-5715****)进行查阅”认定事实不清,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侵犯了申请人合法权益,已阻碍申请人权利获得救济,属严重违法。故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瓜依复〔2023〕第7号),责令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拟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瓜依复〔2023〕第7号)及附件,拟证明被申请人所作答复不合法;3.沈某良户的瓜沥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适用两户联建),拟证明被申请人没有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前对沈某良户入户调查。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已尽到答复义务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于2023年1月19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萧山区瓜沥镇某村2013-2015年期间某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下列政府信息:萧山区瓜沥镇某村所有村民2014年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情况明细,全村分户每户安置平方面积明细信息。”就申请人申请的第一项内容,2014年某村征地拆迁中,所有村民拆迁安置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形式是被申请人将拆迁补偿费存入银行,由银行为被拆迁人开具存单,被拆迁人根据各自的拆迁协议约定,到期后向银行支取相关费用,并向被申请人出具收据。相关存单存根及被拆迁人签字收据都已作为会计凭证,予以装订成册并存档,考虑到单位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可来单位西辅楼229平安建设办公室进行查阅,并告知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就申请人申请的第二项内容,全村分户每户安置平方面积明细信息,被申请人已在附件中予以公开。因此,被申请人已尽到答复义务,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二、被申请人信息公开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于2023年1月19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三十六条之规定,于2023年2月17日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于2023年3月20日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寄送申请人。相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履行答复义务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所作答复书内容和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了上述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邮政信封及投递信息,拟证明申请人于2023年1月19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快递单号及投递信息,拟证明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7日作出延期答复告知书;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瓜依复〔2023〕第7号)、快递单号及投递信息,拟证明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0日作出案涉答复书。
经对上述证据进行审查,本机关查明的事实如下:2023年1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申请公开“萧山区瓜沥镇某村2013-2015年期间某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下列政府信息:萧山区瓜沥镇某村所有村民2014年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情况明细,全村分户每户安置平方面积明细信息”,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为“纸面”。2023年2月1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延期答复。2023年3月2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瓜依复〔2023〕第7号),申请人于3月21日收到。被申请人答复的主要内容为:“经查,你申请的‘萧山区瓜沥镇某村所有村民2014年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情况明细’,相关会计凭证单位已装订成册予以存档,考虑到单位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你可携带本答复书及身份证明到我单位西辅楼229平安建设办公室(联系人:徐某怡 联系电话:0571-5715****)进行查阅。你申请人的‘全村分户每户安置平方面积明细信息’,详见附件《瓜沥镇2014年拆迁农户安置情况表(某村)》。”申请人不服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是否合法。
一、主体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故对于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的职责,主体合法。
二、实体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申请人明确要求信息公开的形式为“纸面”。对于申请人要求公开的“萧山区瓜沥镇某村所有村民2014年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情况明细”信息,被申请人以“相关会计凭证单位已装订成册予以存档”为由,未以申请人要求的“纸面”形式予以公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答复明显不当。对于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全村分户每户安置平方面积明细信息”,被申请人在附件《瓜沥镇2014年拆迁农户安置情况表(某村)》中予以公开,并无不当。
三、程序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1月19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同年2月1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并于同年3月20日书面答复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维持被申请人所作瓜依复〔2023〕第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对申请人申请公开“全村分户每户安置平方面积明细信息”的答复。
二、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瓜依复〔2023〕第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对申请人申请公开“萧山区瓜沥镇某村所有村民2014年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情况明细”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