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1/2024-78208 | 成文日期 | 2024-04-26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政复〔2023〕321号
申请人杜某德。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靖江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杜某德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靖江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通知补正,本机关于2023年6月26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经审查后本机关对本案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起进入萧山机场T3、T4三期建设项目工程工地工作,该工程总包单位中国建筑某工程局有限公司,分包单位/转包单位中建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暨用人单位张家港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内容为保安工作、保洁工作、清运建筑垃圾、清运保洁垃圾、清洗铝板、开剪刀车、防疫执勤等,申请人长期(包括2022年春节期间)超时加班。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足额支付工资、加班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未支付防暑降温费、高温津贴,未支付春节期间津贴和各种补助等(每人2000元,7天14000元),未同工同酬,未建立职工花名册、未发放工资清单,无规范的考勤表册,造成劳动者举证、维权困难,至今拖欠80多名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通过向国务院网络监督平台、省厅、市局、12345、110等渠道进行投诉,均未果。至今,用人单位口头通知放假,不安排工作,不支付工资,不对劳动关系进行处理或解除,也没有依法进行失业登记及移送职工档案等,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失业待遇等。申请人于2023年5月24日至省有关部门(信访办)投诉,同年6月4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LF20230522000550《萧山区靖江街道告知书》。后申请人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同年6月16日收到杭政复〔2023〕357号《行政复议告知书》,得知若对靖江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告知书不服,应以靖江街道办事处为被申请人,向萧山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为此申请人依法向萧山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LF20230522000550《萧山区靖江街道告知书》,并责令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责令因未付工资所导致的损失给予赔偿等。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杭政复〔2023〕357号《行政复议告知书》;2.LF20230522000550《告知书》及收件凭证。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2023年5月22日,申请人来访反映其在2022年1-8月期间在萧山机场从事临时保洁工作,但公司一直拖欠其工资,要求有关部门协调处理。被申请人接到转交的来访后,将该事项交由靖江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站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同年5月 30日,靖江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站进行调查核实,杭州萧山国际机场三期项目新建航站楼及陆侧交通中心工程一标段项目由中建某局承建,劳务单位为张家港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该公司员工,2022年8月办理离职手续。申请人2022年1-8月的工资为26188元,其中2023年1月19日由中建某局垫付工资10188元,尚有16000元未支付。靖江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站立即要求张家港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及时足额支付申请人的剩余16000元工资。2023年6月29日,该公司已经将剩余的16000元工资支付给申请人。至此申请人要求处理的工资拖欠问题已经由被申请人协调处理解决完毕,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二、《告知书》属于过程性材料,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申请人通过信访途径向被申请人反映欠薪问题,实则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对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工资进行监督管理。被申请人在收到信访材料后,经审查不属于信访事项,故通过内部流转程序交由靖江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站处理,同时以《告知书》的形式反馈申请人,表示申请人反映的事项已收悉,后续将由靖江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站按照法定途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明确了申请人反映事项的具体处理部门,后续将由靖江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站与申请人联系。被申请人仅对负责处理的部门向申请人进行了说明,《告知书》的内容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三、申请人如对工资支付金额有异议,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已经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于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者克扣工资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 [1994]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申请人对用人单位张家港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的工资不服的,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该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权。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且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监管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定职责,故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了上述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基本情况登记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办理记录截图;2.LF20230522000550《告知书》及送达凭证;3.LF20230522000550《其他法定途径处理答复意见书》;4.中建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的《承诺》;6.建设银行代收付汇总清单;7.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电子回单。
经对上述证据进行审查并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事实如下:2023年5月22日,申请人通过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向浙江省信访局反映“其于2022年1月开始在萧山区空港大道萧山机场场地从事临时保洁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已于2022年8月办理离职手续,反映公司拖欠2022年1月-8月期间的工资,具体拖欠金额26000元,公司名称:中建某局装饰有限公司,张家港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公司负责人姓名:江先生,联系电话:不详,望有关部门帮助协调尽快发放薪资”。同年5月24日该申请件转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于同年5月29日作出LF20230522000550《告知书》,并于次日邮寄给申请人,书面告知申请人其提出的事项应当由萧山区靖江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站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请直接与其联系。申请人不服该《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反映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其2023年6月30日的处理意见为“经核实,杭州萧山国际机场三期项目新建航站楼及陆侧交通中心工程一标段项目由中建某局承建,劳务单位为张家港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杜某德为该公司员工,2022年8月办理离职手续。申请人2022年1月至8月的工资为26188元,其中工资10188元已由中建某局于2023年1月19日垫付,尚有16000元未支付,靖江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站调查后立即要求张家港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及时足额支付杜某德的剩余工资16000元。张家港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将杜某德剩余工资16000元支付到位”。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可见,行政复议受理的对象仅限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2023年5月30日向申请人所发送《告知书》的内容为通知申请人其反映事项由萧山区靖江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站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系过程性的通知,非被申请人最终的处理结果,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故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杜某德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或者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