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1/2024-78206 | 成文日期 | 2024-04-26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政复〔2023〕295号
申请人孙某祥。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蜀山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孙某祥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蜀山街道办事处发布的《通告》,向本机关申请复议。经审查后,本机关于2023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嗣后,本机关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等。2023年7月13日,本机关组织行政复议听证会,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听证。后本案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宅基地、自留地均在被申请人2023年6月8日发布通告所含的地块范围内。被申请人在未完成对申请人前述宅基地、自留地安置补偿工作,也未取得国土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在被萧山区政府确认强拆申请人房屋违法、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还有司法纠纷等未处理的情况下,作出申请人宅基地、自留地在内的土地上附着物于2023年6月15日后作无主处理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故请求确认被申请人2023年6月8日发布的《通告》违法。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通告及周围照片;2.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证;3.某地庙前自留地清单;4.杭萧政复〔2022〕55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5.(2022)浙0109行初256号《受理案件通知书》;6.(2020)浙0109行初93号《行政判决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孙某祥系蜀山街道某社区居民。2018年某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启动,并于2018年4月15日完成集体土地征收工作。2018年7月25日,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杭土资(萧)房补字2018第1号《关于某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的批复》。2022年6月2日,为贯彻落实区委第十五届十二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以及亚运保障、城市发展、民生改善的实际需求,科学合理推进城中村改造及重点项目的建设,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根据《关于调整杭州市萧山区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萧政办发[2017]24号)、《萧山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安置意见》(萧政办发[2017]51号)等规定,签订《蜀山街道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双方约定,被申请人支付该户补偿及奖励款3988658元。同时约定申请人户拟安置面积,需经两次公示,最终以区城乡一体化建设办公室审批为准。协议签订后,被申请人按约向申请人支付补偿款。基于上述事实,被申请人认为,某社区集体土地已完成征收工作,申请人对于房屋享有的权利已转化为拆迁协议项下领取对应补偿款的权利,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通告已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提出的本案复议申请,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特此请求贵府查明事实,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关于某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的批复;2.蜀山街道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3.付款凭证。
经审查双方的证据并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事实如下:申请人系蜀山街道某社区居民。因某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需要,申请人户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原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7月25日作出杭土资(萧)房补字[2018]第1号《关于某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的批复》。2022年6月2日,申请人户与被申请人签订了《蜀山街道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约定了申请人户的补偿及奖励金额,但未明确约定申请人户的安置人口及安置面积。2022年9月28日,被申请人强制拆除了申请人户的房屋。2023年6月8日,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户被拆除房屋所在区域的围墙内以竖立广告牌的形式发布《通告》,主要内容为“各位农户:为全面迎接亚运盛会,进一步提升辖区城市环境,该区域即将开展土地整治,推进美丽田园建设,请各农户于2023年6月15日前,对该地块内的蔬菜,苗木、附属物开展自行清理,逾期将做无主处理”。申请人不服该《通告》,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2023年6月8日发布《通告》的行为是否合法。案涉通告竖立在申请人户宅基地所在区域的围墙内,通告内容为“要求各农户对该地块内的蔬菜,苗木、附属物开展自行清理”。被申请人虽与申请人户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但协议只约定了补偿情况,未约定安置情况。被申请人在未完成征收申请人户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全部手续的情况下,即发出案涉通告为申请人户设定自行清理蔬菜、苗木、附属物的义务,属于主要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6月8日作出《通告》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