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政务公开 >>行政复议
索 引 号 H001/2024-78202 成文日期 2024-04-26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案号:杭萧政复〔2023〕415号
申请人:孙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申请人孙某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作出的萧公(新塘)强戒决字[2023]00029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复议一案

发布日期:2024-04-26 11:0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政复〔2023415

 

申请人孙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申请人孙某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作出的萧公(新塘)强戒决字[2023]00029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通知补正后,本机关于2023年7月31日予以受理。嗣后本机关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等。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与第三方迪*公司未曾及时主动向申请人出示证件,且进行毛发交接时长时间私下窃窃私语,程序上不合规。二、申请人从2013至今已有十年未触碰过任何毒品,也未接触吸毒的人。申请人对于2023年6月27日迪*公司对其毛发根部检测出甲基苯丙胺的报告存有异议,并怀疑该报告有作假的可能。首先该报告是申请人不在现场的情况下检测的,其次该报告中未体现检测的具体数值数据。故申请人希望能在申请人本人或其亲属到场的情况下重新发检。三、申请人于认定之前在派出所做的发检、尿检、唾液检查均为阴性,在没有事实依据及缺乏证据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仍坚持认定申请人吸毒成瘾且成瘾严重的认定书,程序上严重违规。此外,申请人曾向被申请人要求重新进行毛发检测,然被拒绝。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萧公(新塘)强戒决字[2023]00029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6月27日晚上,萧山区公安分局民警在萧山区新塘街道某路某号附近巡逻中发现一名叫孙某的吸毒前科人员神色可疑,经对孙某进行初检结果呈阳性,该孙某涉嫌吸食毒品。经调查,申请人孙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吸毒,系经社区戒毒后再次吸食毒品,其吸毒成瘾严重。同年7月12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萧公(新塘)强戒决字[2023]00029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决定书,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决定书。但被申请人认为,本案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了受案、调查取证、处罚前告知、审批、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作出案涉处罚决定书,办案主体适格,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一、职权依据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本案发生于杭州市萧山区,故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公安机关具有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法定职权。二、事实认定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及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本案现已查明,2023年6月27日,申请人在萧山区新塘街道某路某号附近被查获,经对申请人的新鲜尿液采用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联合试剂检测 (胶体金法),检测结果显示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吗啡均呈阴性,对申请人的头发进行甲基苯丙胺定性分析其中距根部0-1cm段、根部1-2cm段和根部2-3cm段头发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证明申请人在六个月内吸食毒品。另查明,申请人于2012年5月因吸毒被舟山市岱山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2013年10月因吸毒被舟山市岱山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后社区戒毒三年,其吸毒成瘾严重。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证实。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三、程序合法性方面。本案中,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受案、调查取证、处罚前告知、审批、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送达等程序,程序合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对申请人作出的萧公(新塘)强戒决字[2023]00029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办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的事实如下:2023627被申请人在萧山区新塘街道某路某号附近查获涉嫌吸毒人员孙某。后被申请人将其头发送至浙江迪*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甲基苯丙胺定性分析,其送检毛发根部0-1cm、根部1-2cm段和根部2-3cm段头发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行为构成吸毒2023628日作出萧公(新塘行罚决字[2023]06381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发现申请人于2012年5月因吸毒被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于2013年10月因吸毒被岱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后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吸毒成瘾严重,遂在告知申请人拟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并询问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后2023712日作出案涉《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23-07-12至2025-07-11)。申请人不服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案涉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被申请人提供的案涉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及邮寄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及邮寄凭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强制隔离戒毒告知笔录、受案登记表、传唤证、保障休息饮食权利说明、书证照片、申请人的询问笔录及身份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照片、检测人员资格证书、申请人毛发样本提取信息表、浙江迪*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不予重新鉴定审批表、吸毒成瘾认定书、吸毒成瘾认定结论告知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结论告知书、社区戒毒协议书、家访汇报情况记录、申请人的前科资料、社区戒毒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萧公(新塘)强戒决字[2023]00029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公安机关具有作出案涉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法定职权。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规定: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一)经血液、尿液和唾液等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曾经进行自愿戒毒、人体毛发样品检测出毒品成分等情形。”该办法第八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一)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本案中,现有证据可以认定申请人吸毒成瘾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该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本案中,申请人属于经社区戒毒后再次吸食毒品的吸毒成瘾严重人员,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并无不当。另,被申请人在办案中已依法履行了受理、调查、鉴定、告知、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3712日对申请人作出的萧公(新塘)强戒决字[2023]00029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或者申请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3923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