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1/2024-78188 | 成文日期 | 2024-04-26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政复〔2023〕363号
申请人陈某兴。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新塘派出所。
申请人陈某兴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新塘派出所作出的萧公(新塘)行终止决字[2023]00033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6月29日予以受理。嗣后,本机关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等。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嫌疑人非法侵入主观恶意明显,目的为掩盖侵权事实,现场已被其严重破坏,申请人财产损失巨大(10万-20万元),且影响到后续民事诉讼维权;2.办案民警谢某枫严重违规违纪,与侵权方串通掉包嫌疑人,申请人多次提出仍旧不予理会,真正嫌疑人至今都未找到;3.办案民警谢某枫拒绝申请人提供证据线索,也从未联系申请人,申请人至今未见过其。综上,申请人提起复议,请求撤销萧公(新塘)行终止决字[2023]00033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予以立案。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案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6月4日,被申请人接申请人报警称,有人未经同意进入萧山区新塘街道某府某室内装修。经调查,本案没有违法事实。2023年6月28日,被申请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萧公(新塘)行终止决字[2023]00033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一、职权依据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的规定,本案发生于被申请人辖区,故被申请人作为公安派出所具有管辖权。二、事实认定方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现已查明,申请人系萧山区新塘街道某府某室业主,该房已交付但未入住,2023年5月25日,申请人因房屋质量问题,联系小区物业对其房屋地板进行维修,并将房间密码告知物业,物业施工人员维修地板过程中发现房屋墙面有渗水,后于2023年5月28日,在未通知申请人的情况下再次上门通过已获知的密码进入房屋,并对申请人房屋墙面进行维修,申请人发现后报警称物业施工人员非法侵入其住宅。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非法侵入住宅侵犯的法益是居住安宁权,本案中申请人房屋属于已交付但尚未入住,不属于法律定义上的住宅,因此本案没有违法事实,故对该案件作出终止调查决定。三、程序合法性方面。本案中,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受案、调查取证、审批、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送达等程序,程序合法。综上所述,请求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了上述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拟证明被申请人依法对案件终止调查并送达申请人;2.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拟证明被申请人依法受理本案,受案结果通知申请人;3.申请人的询问笔录、身份信息,拟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调查,记录其报案内容和身份信息;4.袁某棒、张某、吕某、陈某平的询问笔录、身份信息,拟证明被申请人对袁某棒、张某、吕某、陈某平进行了询问调查,记录其陈述内容和身份信息。
经审查,本机关对各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认定如下:
1.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以及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证明了被申请人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的情况,予以采信。
2.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2-4证明了被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采信认定的证据并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
2023年6月4日12时,被申请人接申请人报警称,有人未经过同意进入萧山区新塘街道某府某室内装修,遂于次日受案。经调查,被申请人认为本案没有违法事实,于2023年6月28日作出萧公(新塘)行终止决字[2023]00033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申请人不服该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萧公(新塘)行终止决字[2023]00033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报警事项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本案中,申请人的报警事项是其位于萧山区新塘街道某府某室的住宅被非法侵入,因申请人房屋属于已交付但尚未入住,处于维修期间,相关人员因维修而进入申请人房屋,被申请人以没有违法事实为由作出终止案件调查的决定,并无不当。另,被申请人办理此案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6月28日作出的萧公(新塘)行终止决字[2023]00033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