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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H001/2024-78181 成文日期 2024-04-26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案号:杭萧政复〔2023〕287号
申请人:郑某远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郑某远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对其投诉事项是否受理进行回复行政复议一案

发布日期:2024-04-26 09:3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复〔2023287

 

申请人郑某远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郑某远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对其投诉事项是否受理进行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6月9立案受理。嗣后,本机关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等。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525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杭州萧山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手剥松子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至今未收到被申请人是否受理的回复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七个工作日内未能告知申请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程序违法并责令其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投诉举报材料及邮寄凭证、签收记录;2.案涉商品照片;3.支付截图;4.送货单。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受理告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2023年5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反映杭州某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被投诉人”)生产销售的手剥松子配料表中标注为进口松子但未标注具体进口国家的问题,有关投诉事项要求受理并履行告知义务。接投诉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日根据申请人投诉举报信中的送达地址,通过EMS邮政快递单号:121031422****)邮寄投诉举报受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受理其投诉。该EMS邮政快递件于2023年6月3日11时52分已签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5月25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事项,6月1日受理告知,符合规定。二、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事项的受理程序,是过程中行政行为,该行为并不直接对申请人创设权利义务。故,申请人单独就被申请人作出受理决定这一过程性行政行为提起本案行政复议,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综上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了上述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投诉举报信;2.投诉登记单;3.投诉(举报)受理告知书原件照片、运单照片;4.投诉(举报)受理告知书EMS物流信息显示。证据1-2拟证明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5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证据3-4拟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受理告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经审查,本机关对各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认定如下:

1.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4证明了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和投诉举报材料已签收的情况,予以采信。

2.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2证明了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5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的情况,证据3-4证明了被申请人已受理该投诉并告知申请人的情况。以上证据均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采信认定的证据并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

2023年5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反映其在武汉市武昌区某水果店购买的杭州某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被投诉人”)生产的手剥松子配料表中标注进口松子但未标注具体进口国家,要求被申请人对投诉受理进行告知,组织双方电话调解,调解不成则制作终止调解决定书并书面邮寄给申请人。接投诉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31日决定受理该投诉,并于同年6月1日根据申请人投诉举报信中的送达地址,通过EMS邮政快递(单号:121031422****)向其寄送萧市监(临)函告字〔2023〕SY0531001号投诉(举报)受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受理其投诉。该EMS邮政快递件于2023年6月3日11时52分已签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其投诉事项是否受理进行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已经履行法定职责

本案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其投诉,根据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2023年5月25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材料,其61日以邮寄萧市监(临)函告字〔2023〕SY0531001号投诉(举报)受理告知书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已受理该投诉,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故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郑某远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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