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政务公开 >>行政复议
索 引 号 H001/2024-78177 成文日期 2024-04-26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案号:杭萧政复〔2023〕267号
申请人:张某恒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申请人张某恒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作出的萧公(新街)行罚决字[2023]044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一案

发布日期:2024-04-26 09:3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政复〔2023267

申请人张某恒。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申请人张某恒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作出的萧公(新街)行罚决字[2023]04446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66日立案受理。嗣后,本机关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等。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办案民警存在欺诈的行为,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下称“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1.办案民警告知申请人不会被拘留,导致申请人想赶紧认供离开,说出不符合事实的情况,最后仍被拘留;2.办案民警告知申请人不会通知家属,且在笔录中标明,后骗取申请人打开手机,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翻看通讯录并给其母亲打电话;3.申请人要求通知其姐姐时,办案民警告诉申请人已通知,但实际没有。二、办案民警存在诱供的行为。办案民警多次告知申请人没有什么事情,让申请人根据其所说的来讲述,从而使申请人说出不符合事实的事情。三、办案民警干扰辨认过程,违反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1.办案民警事前让申请人和辨认对象见面,不断暗示申请人看清楚,方便后续指认;2.指认过程中,申请人指认失败就给暗示,直至指认成功。四、办案民警存在恶意报复的行为。1.在申请人明确告知其父母在医院且病情不稳定,不宜通知时,办案民警仍继续通知,导致申请人父亲病情恶化;2.后续办案过程中以区别对待、故意侮辱贬低、剥夺通信自由、侵犯隐私等多种方式进行报复。五、办案民警存在欺瞒案情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1.办案民警在申请人说出案件存在第三者,有组织犯罪的可能性时,强行打断申请人的招供,且未在笔录中记录;2.办案民警多次询问申请人之前有无违法犯罪,因申请人被问懵,最后一次说有,但办案民警未在笔录中记录,且未继续追问。六、办案民警侵犯申请人的隐私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第一千零三十五条和第一千零三十七条的规定。1.办案民警在申请人配合完成取证后,仍无故备份申请人手机;2.办案民警骗取申请人打开手机,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翻看电话通讯录9分钟,获取其母亲号码,并恶意告知。七、办案民警侵犯申请人的通信自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其他嫌疑人可以要求自己告知家属,申请人提出同样要求却被拒绝。综上,申请人认为案件存在办案不公、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不合事实的情形,且当日申请人并未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行为,故提起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萧公(新街)行罚决字[2023]04446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申请行政赔偿5000元。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5月9日,被申请人新街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一名四川大竹县籍女子黄某有卖淫嫌疑。经调查,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嫖娼。2023年5月10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下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萧公(新街)行罚决字[2023]04446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本案办案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本案发生于被申请人辖区,且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公安机关具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另外,被申请人在办案过程中,已依法履行了受理、调查、告知、审批、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二、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被申请人调查2023年4月14日,申请人通过QQ与他人搭识协商,后以800元的价格和黄在杭州市萧山区盈丰街道某小区某幢某室内发生性关系一次。发生性关系前申请人通过支付宝扫码的方式支付800元嫖资给黄申请人同年5月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嫖娼的违法行为,属情节较轻。以上事实有申请人、黄的陈述和申辩,书证,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三、本案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嫖娼,因系初次嫖娼,结合案件事实,属于情节较轻,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决定。综上所述,请求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萧公(新街)行罚决字[2023]04446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了上述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行政处罚决定书,拟证明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及同案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拟证明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告知了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幅度及其享有的权利,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3.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拘留执行回执,拟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执行了拘留处罚,并通知其家属;4.受案登记表,拟证明被申请人依法受理本案;5.传唤证、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说明,拟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及同案人员进行了传唤调查,依法延长了询问查证时间;6.申请人、黄某的询问笔录、身份信息,拟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黄某制作了询问笔录,记录其陈述申辩内容;7.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身份证明,拟证明被申请人组织申请人对同案人员进行了辨认;8.检查证、检查笔录、检查照片,拟证明被申请人对同案人员住处进行了检查;9.证据保全决定书、保全清单、物证照片,拟证明被申请人对涉案物证进行了证据保全;10.接受的证据材料及清单,拟证明被申请人接受了申请人及同案人员提供的证据材料;11.见证人身份信息,拟证明见证人的身份情况。

经审查,本机关对各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认定如下:

1.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证明了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的情况,予以采信。

2.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证明了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的情况;证据2-11证明了被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并处理的情况。以上证据均予以采信。

行政复议过程中,本机关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制作询问笔录、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相关录音录像。

根据上述采信认定的证据并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

2023年5月9日,被申请人新街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一名四川大竹县籍女子黄某有卖淫嫌疑遂于当日受案。被申请人经调查查明,2023年4月14日凌晨申请人通过QQ与他人搭识协商,后以800元的价格和黄在杭州市萧山区盈丰街道某小区某幢某室内发生性关系一次发生性关系前申请人通过支付宝扫码的方式支付800元嫖资给黄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嫖娼的违法行为,属情节较轻,于2023年5月10日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幅度及询问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人提出“民警威逼利诱,毫无证据,不讲信用。我不接受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被申请人告知其有足够证据证明其有嫖娼行为,对其申辩不再复核,遂于当日对申请人作出萧公(新街)行罚决字[2023]04446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萧公(新街)行罚决字[2023]04446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

一、关于主体合法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

二、关于实体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目录》第一百二十七条裁量基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一)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实施性行为的;(二)以手淫、口交或者借助器械满足性欲等非进入方式卖淫、嫖娼的;(三)初次卖淫、嫖娼,且主动配合调查,认错态度好,有悔改表现的;(四)其他情节较轻的。”本案中,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嫖娼,属情节较轻。被申请人综合全案对申请人处以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

三、关于程序合法性。被申请人在办案中已依法履行了受案、调查、告知、审批、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5月10日对申请人作出的萧公(新街)行罚决字[2023]04446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382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