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27/2024-78119 | 成文日期 | 2024-04-24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 |
文号 | 有效性 |
栗文霞、张马先等2位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在2024年03月期间,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查获。该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无正当理由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特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七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645041298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栗文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3月11日14时34分,栗文霞驾驶悬挂牌号为杭1*****8(系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的电动自行车行至萧山区人民路育才路口,实施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的(7219),使用其他非机动车号牌的(7217)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处理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网上查询信息、非机动车登记查询信息、涉案车辆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三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你实施使用其他非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七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七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电话:高警官0571-83587923、李警官0571-83888773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4月24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60374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张马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03月07日14时01分,张马先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萧山区衙前镇衙南路与童墅路交叉路口时,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32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1712);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1);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80131)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4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陈警官电话0571-82759496、陈警官0571-8279511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