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11/2024-77592 成文日期 2024-04-02
发布机构 区人力社保局 主题分类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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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漫解读】保护女职工劳动权益,“产检假”你了解吗?

发布日期:2024-04-02 15:2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人力社保局

【小社漫说第17话】保护女职工劳动权益,“产检假”你了解吗.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健康以及休息的权利。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加强对女职工劳动过程中的特殊保护,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其劳动时间;

(二)实行劳动定额的,适当减少其劳动量;

(三)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四)怀孕不满3 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 个月以上的,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 个小时的休息时间,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五)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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