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02/2024-77928 成文日期 2024-04-15
发布机构 区发改局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解读文件 政策原文

《关于进一步完善萧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等相关事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4-15 14:1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发改局

一、制定背景

为促进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政策有效落实,保障承租人和经租单位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杭州市物价等3部门关于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杭价服〔2014〕96号)和《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萧政办发﹝2014﹞225号)等文件有关精神,同时参照杭州主城区及周边城区做法,结合我区实际,经报区政府同意,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萧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等相关事宜的通知》(萧发改〔2024〕24号)文件,于2024年5月10日起实施。

二、主要内容

(一)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基本办法。针对我区住房建设和城市发展变化,原土地等级与当前实际不相适应等实际,经反复研究,确定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土地等级不同实行差别化租金,土地等级按照《关于萧山区基准地价更新结果的批复》(杭土资函﹝2015﹞142号)文件中明确的《萧山区土地级别图—商业住宅》执行,土地等级为1-8级。租金标准保持不变,根据土地等级的调整,将原有的5-12级对应为现有的1-8级。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租赁一级土地等级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21.00元,二级16.00元,三级12.00元,四级10.50元,五级9.50元,六级8.00元,七级6.50元,八级5.50元。

(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上级有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政策的调整及我区土地等级变化等实际,适时调整租金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四)便民优惠措施。确立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租金标准提高时,承租人仍按原合同确定的租金标准缴纳至租赁期满;租赁合同期限内租金标准降低时,次月起承租人按降低后的租金标准缴纳。承租人租赁到期后如需搬迁过渡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期间仍按原标准缴纳租金。

三、适用对象及实施时间

适用对象为萧山区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经租管理单位及相关承租人,实施时间为2024 年5 月 10日起执行。

四、注意事项

本通知未尽事宜,可按照相关专项政策规定执行。

五、关键词解释

差别化租金: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根据土地等级,即基准地价的差别,确立不同地段实行不同租金标准政策。

六、新旧政策差异

原政策:土地级别按照《杭州市物价等3部门关于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杭价服〔2014〕96号)文件规定的5-12级确定(我区无1至4级);新政策:土地级别按照2015年经萧山区人民政府批准,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编制的《萧山区土地级别图—商业住宅》明确的1-8级确定。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萧山区发改局

解读人:杭州市萧山区发改局价格管理科长 吴明镜

联系电话:0571-89618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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