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2/2024-77859 | 成文日期 | 2024-04-07 |
发布机构 | 区发改局 | 统一编号 | AXSD02-2024-0001 |
文 号 | 萧发改〔2024〕24号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读文件 | 政策解读 图解等解读 意见收集采纳 |
各公共租赁住房经租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公租房租金收费管理,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杭州市物价等3部门关于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杭价服〔2014〕96号)和《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萧政办发﹝2014﹞225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并报区政府同意,现将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土地等级不同实行差别化租金。租赁一级土地等级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21.00元,二级16.00元,三级12.00元,四级10.50元,五级9.50元,六级8.00元,七级6.50元,八级5.50元。土地等级按照《关于萧山区基准地价更新结果的批复》(杭土资函﹝2015﹞142号)文件中明确的《萧山区土地级别图—商业住宅》执行。
二、对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住房保障专用)》、《杭州市萧山区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杭州市萧山区特困家庭援助证》的家庭,给予50%的租金减免。
三、承租人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后,不再缴纳物业服务费和电梯、增压水泵等能耗费。
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租金标准提高时,承租人仍按原合同确定的租金标准缴纳至租赁期满;租赁合同期限内租金标准降低时,次月起承租人按降低后的租金标准缴纳。
五、承租人租赁到期后如需搬迁过渡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期间仍按原标准缴纳租金。对超过期限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三倍缴纳租金。
六、本通知自2024年5月10日起执行。
萧发改〔2024〕24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3个头(1).pdf
杭州市萧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
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