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91/2024-77830 成文日期 2024-04-11
发布机构 南阳街道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解读文件 政策原文

关于《萧山区南阳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4-11 15:3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南阳街道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南阳街道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强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廉政建设,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明确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责任,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体系和管理体系,结合南阳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萧政办发【2021】2号)。

三、主要内容

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办法。其中包括总则、管理体制、交易规则、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附则等。相关政策参照《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萧政办发【2021】2号)等文件。

(一)总则

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和从事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的单位以及个人包括: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发起人、响应人、成交人、中介机构、评审组织及其他利益相关人。

(二)管理体制

街道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作为职能管辖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决策、领导机构;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作为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机构;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本单位及职能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提供进场交易服务。

(三)交易规则

列入交易目录的项目,符合交易条件,且不存在权属争议、被依法采取限制措施等禁止交易的情形,经审批,应当进入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相应的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中止交易的情形:

1、电子交易服务系统发生故障且其他备用方案无法弥补,导致交易不能进行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不能进行的;

3、交易期间发现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权属有争议的;

4、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终止交易的情形:

1、因公共资源交易发起人原因,自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受理登记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进行交易,经催告后超过十日无正当理由仍不进行交易的;

2、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确认项目单位无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处置权的;

3、其他依法依规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结束后,公共资源交易发起人和成交人,应当根据交易结果,在法律法规、交易文件规定的时限内签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约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应当与交易文件和成交承诺文件一致,不得另行签订背离上述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公共资源交易发起人和成交人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合同条款,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变更管理的相关办法执行。

(四)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街道公管办对进入本级交易平台的项目开展交易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交易响应人、中介机构、评审组织成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街道公管办报区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已建立信用管理、考核管理的,依照管理规定在信用管理、考核管理中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共资源交易发起人、街道公管办、街道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发现,通报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情况实施行政监察和纪律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适用对象

(一)工程建设项目发包;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

(三)国有产权交易;

(四)农村集体产权交易;

(五)政府采购;

(六)农村集体资金采购;

(七)其他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资金资产、产权股权、经营权等公共资源交易。

五、注意事项

该文件自2024年4月29日起施行。

六、关键词解释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主要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发包;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农村集体资金采购;其他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资金资产、产权股权、经营权等公共资源交易。

七:解读单位

解读科室: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南阳街道办事处党政综合办公室

解读人:招管办负责人  郑云彪

联系方式:0571-82181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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