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91/2024-77825 | 成文日期 | 2024-03-28 |
发布机构 | 南阳街道 | 统一编号 | AXSD99U-2024-0001 |
文 号 | 南街〔2024〕4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读文件 | 政策解读 图解等解读 意见收集采纳 |
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机关各办(室、中心):
《萧山区南阳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已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南阳街道办事处
2024年3月28日
萧山区南阳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阳街道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强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廉政建设,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明确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责任,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体系和管理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杭州市萧山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萧政办发【2021】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主要包括:
(一)工程建设项目发包;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
(三)国有产权交易;
(四)农村集体产权交易;
(五)政府采购;
(六)农村集体资金采购;
(七)其他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资金资产、产权股权、经营权等公共资源交易。
第三条 南阳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参照萧山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以下简称“交易目录”)。
第四条 街道行政区域内列入交易目录,且达到交易规模标准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监管,适用本办法。未列入交易目录或未达到交易规模标准的项目,自愿进入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其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和从事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的单位以及个人包括: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发起人、响应人、成交人、中介机构、评审组织及其他利益相关人。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发起人(以下简称“发起人”),是指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人等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的主体。公共资源交易发起人对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负总责。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响应人(以下简称“响应人”),是指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受让人等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竞争的主体。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成交人(以下简称“成交人”),是指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程序获得项目成交资格的竞争主体。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竞争、高效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规避交易,肢解项目交易,违规变更交易方式。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街道建立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组长、街道党委副书记为副组长、各分管领导和各室(中心)主任为成员的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作为职能管辖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决策、领导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研究制定职能管辖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
(二)对职能管辖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管理;
(三)负责职能管辖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公开类交易方式以外其他交易方式的审批;
(四)指导、监督下级单位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第八条 建立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设在党政综合办公室,作为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街道公管办”),负责对本街道交易活动实施监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交易申请,核准公开类交易方式、交易范围,负责交易文件备案,交易现场监督;
(二)调解公共资源交易纠纷,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信访、举报,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有关政策、制度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三)协助上级有关单位调查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完成区交易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街道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做好对代理机构的管理考核工作。
第九条 设立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在街道城市建设和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街道交易中心”),为本单位及职能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提供进场交易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二)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交易服务、维护交易秩序等;
(三)协助交易发起人与成交人签订书面合同;
(四)做好各类交易项目的统计、分析和档案管理工作;
(五)协助本级交易监督机构、上级有关单位调查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争议、纠纷、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工作。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街道公管办、街道交易中心制定、修订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政策制度,应抄送区公管办报备。
第三章 交易规则
第十一条 在街道行政区域内开展的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交易规则。
第十二条 列入交易目录的项目,符合交易条件,且不存在权属争议、被依法采取限制措施等禁止交易的情形,经审批,应当进入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相应的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交易主体、方式、组织形式以及交易过程、交易结果、交易合同签订和履行等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在区规定的公共媒介、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公布。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交易:
(一)电子交易服务系统发生故障且其他备用方案无法弥补,导致交易不能进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不能进行的;
(三)交易期间发现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权属有争议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中止交易的项目待上述情形消除后,可继续组织交易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交易:
(一)因公共资源交易发起人原因,自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受理登记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进行交易,经催告后超过十日无正当理由仍不进行交易的;
(二)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确认项目单位无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处置权的;
(三)其他依法依规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结束后,公共资源交易发起人和成交人,应当根据交易结果,在法律法规、交易文件规定的时限内签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约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应当与交易文件和成交承诺文件一致,不得另行签订背离上述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发起人和成交人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合同条款,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变更管理的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发起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进场交易;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交易响应人;
(三)无正当理由擅自暂停、终止交易;
(四)无正当理由擅自拒绝签订合同或提出额外附加条件;
(五)不履行交易合同和交易项目验收等职责;
(六)与公共资源交易响应人或者专家成员恶意串通,违法违规实施公共资源交易行为;
(七)拒绝或妨碍公共资源交易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响应人应当遵守交易程序和交易规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他人名义交易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竞得资格;
(二)恶意串通或者通过行贿等违法手段谋取竞得资格;
(三)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质疑(异议)或者投诉;
(四)无正当理由放弃项目竞得资格、不签订交易合同、不依照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担保;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与公共资源交易发起人、响应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四)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交易文件或者伪造、变造交易文件;
(五)发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向行业监管部门报告;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参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评审组织成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公共资源交易发起人征询确定公共资源交易成交人的意向;
(二)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性意见;
(三)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擅离职守;
(五)不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标、谈判或询价等不公正履职行为;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协同管理,及时召开街道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会议,重点研究协调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及时召开街道公管办协调会议,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的具体事项,协同推进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会议由街道公管办负责召集。
第二十四条 街道公管办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强化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全过程监督管理。
街道公管办应当对进入本级交易平台的项目开展交易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依法使用公开招投标、公开拍卖等法定交易方式的交易项目,由街道公管办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明确的职责分工,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交易响应人、中介机构、评审组织成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街道公管办报区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已建立信用管理、考核管理的,依照管理规定在信用管理、考核管理中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发起人、街道公管办、街道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发现,通报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情况实施行政监察和纪律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街道公管办、街道交易中心、交易发起人应严格建立内控机制、权力制约机制和廉政防范机制,完善内部责任追究制和廉洁承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廉洁、规范、高效、有序运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监管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29日起施行,由街道公管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