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01/2024-77041 成文日期 2024-03-07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解读文件 政策原文

关于《杭州市萧山区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3-07 15:4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萧山区安置房小区最早交付于2006年,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近几年安置房小区数量增长显著。目前全区已竣工的安置小区共91个,总建筑面积1872.41万平方米,总套数10.48万套,已分配套数占比93%。伴随着更多安置小区的交付,物业管理问题不断出现,为全面推进安置小区城市化建设,积极破解物业费收取等难题,提升安置小区物业管理水平,提高群众居住生活品质,区住建局依据《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转非”居民拆迁安置小区物业管理的若干意见》(市委〔2010〕4号)《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萧山区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建设相关技术要求的通知》等文件,起草《杭州市萧山区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适用对象与范围

针对萧山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征迁安置房和集体土地征迁安置房等非商品房开发项目的住宅小区。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从工作目标、基本原则、主要工作、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基本原则方面:强调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为原则,要求镇街将安置小区物业管理纳入基层治理体系,强化镇街属地管理职责,在专业物业服务企业引进、物业费收交、指导督查业主行为、处理相关矛盾纠纷方面发挥主要作用。

2.物业服务管理方面:明确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应优先采用专业化物业管理,鼓励选择酬金制的管理模式,同时明确也可由村社自主成立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物业服务,但均需制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示范文本,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若专业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服务,安置小区未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导致业主基本生活受到影响时,明确由镇街确定好临时物业服务人,并在此期间组织落实好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入驻。

3.物业费收交方面:明确集体土地征迁安置房的业主交纳物业费设置两年过渡期,即自安置房实际交付业主使用次月起两年内,暂不收取物业费,过渡期满后,物业费由业主全额承担。物业费收交总体遵循“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但被出售、出租的安置房可当即实施收取工作。对超两年过渡期的自住居民经催交仍拒不交纳的,可按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村规民约处理,或由村社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追讨。

4.经费管理方面:明确了首次业主大会的筹备经费交存标准。安置小区物业维修基金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在交房时,按相关规定向安置户收取物业维修基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退还后,《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住宅物业保修期限内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

5.配套用房方面:明确安置小区的物业服务用房和社区用房按照商品房楼盘的标准配置,经核实确认仍未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社区用房的由原建设单位予以完善。除物业服务用房、社区用房外,按《杭州市萧山区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建设相关技术要求》建设的配套用房的收益可用于补充安置小区物业费。

四、关键词解释

安置小区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征迁,建设安置给拆迁户居住的住宅小区,一般分国有土地征迁安置小区和集体土地征迁安置小区两类。

五、注意事项

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物业服务科科长 戴克

联系方式:0571-82768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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