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28/2024-77187 | 成文日期 | 2024-03-18 |
发布机构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 | 主题分类 | 土地 |
文号 | 有效性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2〕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02月05日作出浙土字A[2023]-0137 《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映翠路(西兴路-区界)项目 项目,土地用途为 城镇村道路用地;项目四至:东至: 湘西路,西至:区界,南至: 城中村改造湖头陈社区C地块,北至: 白马湖。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杭州萧山城厢湖头陈股份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面积为0.0482 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0482公顷,林地 / 公顷,未利用地 / 公顷,建设用地 / 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
1、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0〕70号)和《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准的通知》(萧政发〔2019〕25号)文件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按照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文件规定执行。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标准: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关于调整杭州市萧山区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萧政办发〔2017〕24号)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安置意见》(萧政办发〔2017〕5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如有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萧山区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省人民政府浙土字A[2023]-0137《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的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3686872 监督电话:83893817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二○二四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