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29/2024-76669 | 成文日期 | 2024-02-23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3年第46期、第47期)涉及我区2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杭州旭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旭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粉丝(生产日期2023-10-11),经检验铝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二)风险防控情况
2023年11月20日,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该食品检测不合格报告向当事人杭州旭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当事人因销售不合格粉丝,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2023年11月20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三)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根据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对杭州旭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粉丝食品进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依据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的检测报告(No.JKS23618850),该批次粉丝铝残留量项目超标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粉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向供货方索取了进货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检验报告,情况说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产品来源合法可溯,且其销售的粉丝被检测出铝的残留量属于感观无法辨别的情形证明其并不知道所采购的粉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抽检批次的粉丝在检验报告送达前已经用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二、杭州聚春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聚春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豆面(生产日期2023-09-28),经检验铝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二)风险防控情况
2023年11月27日,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该食品检测不合格报告向当事人杭州聚春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当事人因销售不合格豆面,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2023年11月29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三)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根据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对杭州聚春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豆面食品进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依据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的检测报告(No.JKS23619757),该批次豆面铝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使用抽样检验不合格豆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属于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向供货方索取了进货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情况说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产品来源合法可溯,且其销售的豆面被检测出铝的残留量属于感观无法辨别的情形证明其并不知道所采购的豆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抽检批次的豆面在检验报告送达前已经使用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