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27/2024-83252 成文日期 2024-12-04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主题分类 公安
文号 有效性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12-04 14:2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分享:

徐文兵、沈阿英等2位机动车驾驶人,在2024年10月期间,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60日内向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徐文兵: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4年10月14日06时45分,在萧山区通惠北路利华路南侧路段处发生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代码11181)。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人车合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对你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证记1分。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宁围执勤中队地址:萧山区宁税路532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0571-82767801)。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沈阿英: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于2024年10月13日14时40分,在萧山区杨绍线与衙南路路口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 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59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代码1712,1005,80131)。

以上事实有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原件、现场凭证(强制凭证)、车管所证明、现场照片、网上查询信息、 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对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0元的处罚;对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沈阿英处罚款1700元。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587905)。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