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27/2024-83682 | 成文日期 | 2024-12-25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 |
文号 | 有效性 |
蔡念锐、宋阿冬、胡厚明、廖志锋、苑德民等5位机动车驾驶人,在2024年10月至12月期间,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查获。该驾驶人无正当理由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特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七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89529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蔡念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11月22日14时25分,蔡念锐驾驶车牌号为浙A*****的重型自卸货车行至萧山区塘湄线**仓库,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未达百分之二百的(标准值31000千克,实测值62520千克,超载率为101.68%)违(16452)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过磅单、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未达百分之二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记6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谭警官电话0571-83587905、王警官0571-83587909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2月25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90900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宋阿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12月13日13时45分,宋阿冬驾驶无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萧山区新江线江桥加油站地方,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33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1712);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902)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记12分;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9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7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谭警官电话0571-83587905、王警官0571-83587909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2月25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913344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胡厚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11月05日14时57分许,胡厚明驾驶车牌号为皖E*****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萧山区通惠北路*******加油站内发生事故,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1181)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人车合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证记1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宁围执勤中队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宁税路532号。
本案办案民警贾警官电话0571-82767801、朱警官0571-8276750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2月25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908444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廖志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10月31日17时15分许,廖志锋驾驶车牌号为浙A*****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萧山区通城高架建设四路下匝道(北向南)处发生事故,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1181)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人车合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证记1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宁围执勤中队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宁税路532号。
本案办案民警贾警官电话0571-82767801、朱警官0571-8276750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2月25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第330109345286638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苑德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11月25日14时18分,苑德民驾驶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萧山区博奥路奔竞大道路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80131);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6013)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8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孟警官电话0571-82757865、章警官0571-8353501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