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15/2024-83505 | 成文日期 | 2024-12-18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读文件 | 政策原文 |
一、背景依据
从中央到地方,各级2021-2023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已经到期。《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农机发〔2024〕10号)于2024年10月14日印发。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全面实施农业“双强”行动,加快推进我区农业机械化和农业高质量发展,我们起草了《萧山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萧山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共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 第二部分为补贴机具范围和补贴机具资质 补贴机具范围分为中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省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省级“先行先试”农机新产品、中央农机创新产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区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范围。补贴机具资质分为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资质、省级财政资金补贴机具资质及区级财政资金补贴机具资质等。 第三部分为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及限额 补贴对象按省里规定确定。 中央和省级补贴机具标准及限额按省里规定确定。 根据省里文件规定,严控累加地方补贴风险,鼓励地方因地制宜支持开展农机作业、新产品推广应用等,具体方式和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为此,该实施方案不再对中央和省级补贴机具进行区级财政资金追加。区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范围只限定为我区主导产业迫切需要的但没有列入上级补贴目录的先进适用农业机械。 区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按不超过购机额的50%进行补贴,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属区内首台引进的机械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补贴总额不超过购机额的70%,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 购机者年度内享受区级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部分为补贴资金 中央及省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任务支出。 第五部分为操作程序 中央及省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方式。区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按比例补贴。 操作程序分为:发布规定,自主购机,提交申请,审核核验,结算兑付,资料归档。 第六部分为工作要求 该实施方案对组织领导、技术支撑、服务效能、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三、补贴对象、实施时间
补贴对象为我区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实施时间为2025年1月1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2024年10月15日至2025年1月10日期间购买但未申请补贴的机具,可参照执行。
四、注意事项
购机者完成购机后,应付清货款,凭购机发票(应包含购机者名称、机具名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型号、出厂编号等信息,有发动机的还应包括发动机号)、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组织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一卡通以及付款凭证(现金支付的应说明情况并签字确认)等其他相关申请资料,自主到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请,鼓励使用“浙里办”移动端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并及时完成签字确认。
五、关键词解释
1、农业机械:简称农机、农机具、机具,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2、区级补贴机具:为我区主导产业迫切需要的但没有列入上级补贴目录的先进适用农业机械,需列入区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目录。区农业农村部门将通过公开征集(详见附件5)、专家评审、审核公示及公布予以确定。
六、新旧政策差异
主要差异为该实施方案不再对中央和省级补贴机具进行区级财政资金追加。区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范围只限定为我区主导产业迫切需要的但没有列入上级补贴目录的先进适用农业机械。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萧山区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杭州市萧山区农机水利技术推广中心副主任 李鉴方
联系电话:0571-82704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