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10/2024-83453 | 成文日期 | 2024-12-13 |
发布机构 | 区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读文件 | 政策原文 |
一、制定背景
本办法依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24〕15号)制定,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农村综合改革项目资金管理,明确我区农村综合改革项目专项资金的奖补对象、范围、奖补标准、项目资金管理等有关事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起草说明
我区现行实施的农村综合改革项目资金管理文件,是《萧山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萧财农〔2020〕84号),制定依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19〕18号)文件已废止,文件依据不足。目前,浙江省财政厅新出台《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24〕15号),对资金奖补范围、对象等做了新的规定,因此本办法亟需修订,以解决依据不足、管理范围不全、与上级文件精神不一致等问题。
三、制定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本办法明确了我区农村综合改革项目专项资金内涵、使用范围、资金的分配、使用标准、支持对象等,在项目和资金管理方面,要求有关镇街、单位按照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开展项目实施、做好项目验收及资金兑付等,对财政资金的使用监管、财务核算、项目后期运行管护、档案管理、绩效管理等方面也提出了具体要求。资金使用范围:农村综合改革项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包括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国家级农村综合改革相关示范试点、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等。奖补政策:国家级、省级农村综合改革相关示范试点项目,按照试点方案要求一般实行定额补助,项目实际建设成本未达补助计划的,据实补助;超出补助计划的,超额部分由镇村承担。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总投资一般控制在4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内,区财政局按审定建安工程投资的70%予以补助。
四、适用对象、适用范围、实施时间
适用对象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集体经济组织。
适用范围为我区范围内农村综合改革项目。
实施时间为自2025年1月16日起施行。
五、注意事项
本办法施行的同时,废止《萧山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萧财农〔2020〕84号)。
六、关键词解释
农村综合改革项目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补助资金,包含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国家级农村综合改革相关示范试点、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等。
六、新旧政策差异
(一)扩大了管理范围。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24〕15号)精神,将原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扩大至所有农村综合改革项目专项资金,包括国家级农村综合改革相关示范试点、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等,本办法也做了相应修改。
(二)调整了奖补政策。主要针对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对比原政策在三方面进行调整:一是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调整了奖补范围。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村民庭院内的项目、集体经济发展等经营性项目、非建设类公益事业、与村内公益事业无关的项目等不再列入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范围。二是适当提高财政补助比例以减轻村级负担。财政补助比例从原按审定建安工程投资的60%提高到70%。三是适度调减投资规模以缩短建设周期。总投资由40万元至300万元调减为40万元至200万元,同时提高了对建设周期的要求,建设周期从2年提前到次年的3月底。由于集体经济发展等经营性项目不再列入奖补范围,所以适当调减了投资额,同时投资额调减后项目建设周期也相应缩短。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
解读人:农业科 徐建红
联系电话:0571-82752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