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27/2024-83129 成文日期 2024-11-27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主题分类 公安
文号 有效性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11-27 14:4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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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玉杰、李计委、张建中等3位机动车驾驶人,在2024年8月至10月期间,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60日内向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原玉杰: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4年08月26日22时38分,在萧山区益农镇信益线群围村路段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未达百分之二百的(标准值:31000KG,实测值:65690KG,超载率:111%)违法行为(代码16452)。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车辆称重单、人车合一照片、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对你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未达百分之二百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0元的处罚,记6分。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0571-82428596。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李计委: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4年10月11日19时50分,在萧山区红十五线党农线路口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1126),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实施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1125)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车辆称重单、网上查询信息、视听资料、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贰佰元,记1分。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贰佰元,记1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二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处以:罚款肆佰元,记2分。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587905)。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张建中: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4年10月29日20时00分,在萧山区文明路团结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代码1712,80131,1005)。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测试单、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对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对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处以罚款壹仟肆佰元的处罚。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525383)。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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