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11/2024-83126 | 成文日期 | 2024-11-27 |
发布机构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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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黄美芝与你单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号为浙杭萧山劳人仲案(2024)6103号,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仲裁告知书等仲裁文书,现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5年01月17日下午2时30分在本委第四仲裁庭(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1558号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楼二楼)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如未按时到庭参加庭审,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决。
特此公告
杭州市萧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