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11/2024-83010 | 成文日期 | 2024-11-18 |
发布机构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
一、典型案例
2024年2月,人社部门对村(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及补贴发放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在核查疑点数据时发现原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任某、黄某在公益性岗位任职期间在其他单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该情形不符合领取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条件。人社部门督促相关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并追回被违规领取的补贴款共计20.55万元。
二、法律链接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和个人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重要提示
不符合公益性岗位上岗的情形:
1、领取营业证照且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
2、与非承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承接单位是指承接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单位);
3、6个月内经就业转失业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重新被原承接单位(含同一法定代表人单位)录用的人员,或在6个月后重新被原承接单位录用且由其补缴了该段就业转失业期间社会保险费的;
4、其他不符合上岗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