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11/2024-83021 | 成文日期 | 2024-11-18 |
发布机构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其他 |
5月31日,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十章七十四条,从政策支持、创业扶持、就业服务、职业能力建设、重点群体就业、就业援助、就业权益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进一步推动《条例》贯彻实施,“浙江人社”微信公众号开设问答专栏,一起来了解——
一、问:《条例》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作了哪些规定?
答:规定平台企业应当合理确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工作量、劳动强度和劳动报酬;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依法承担职业伤害保障责任;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引导平台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开展协商,明确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职业伤害保障等内容,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明确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可以代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或者平台企业代表组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议,明确相关的劳动定额标准、工时标准、奖惩办法、抽成比例、计件单价等规则和平台算法。
二、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用人员,除了不得实施就业歧视,也不能设置哪些限制性条件?
答: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用人员,不得将毕业院校、国(境)外学习经历、学习方式(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等作为限制性条件。
三、问:《条例》对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毕业生的权益保护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在落户、参加公务员招录、企业事业单位招聘、工资定级、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的毕业生享有平等机会。
技工学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技师班(预备技师班)的毕业生在落户、参加公务员招录、企业事业单位招聘、工资定级、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方面,应当分别视同中专、大专、本科学历毕业生享受同等政策。用人单位在招聘公告中规定学历条件的,应当在中专、大专、本科等条件后注明中级工班、高级工班、技师班(预备技师班)毕业证视同相应学历。未落实上述同等政策的企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问:《条例》关于入职体检要求和体检结果互认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不得设置与履行劳动合同无关的体检标准。
推动就业相关的健康体检结果互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劳动者在符合互认规定的医疗机构开展外科、内科、胸透X线片等基本健康体检项目,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的,应当对在六个月内的健康体检结果予以认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对健康体检结果有疑问的,经协商可以进行复检、补检。
五、问:《条例》关于保护劳动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查询劳动者的诊疗记录、医学检测报告、违法犯罪记录等信息,或者要求劳动者提供与履行劳动合同无关的个人信息。
公安、卫生健康、数据等部门应当依法控制用人单位查询劳动者个人信息的范围,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提供查询服务。
六、问:《条例》关于妇女和残疾人权益保护协作机制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妇女、残疾人因就业权益受到侵害向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求助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不予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可以向其提出督促处理意见,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政府开展督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侵害妇女、残疾人合法权益等问题线索,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及时移送同级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