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11/2024-83019 | 成文日期 | 2024-11-18 |
发布机构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其他 |
根据人社部、省人社厅相关文件规定,2024年我市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继续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一、申领对象
扩大享受人群: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期间,申领对象从“企业职工”扩大为【两类人员】。
即: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在职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参保失业人员。
二、申领条件
放宽参保时限: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期间,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期限从36个月(含)以上,放宽至12个月(含)以上。
即: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应在证书核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提出申请。
三、补贴标准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34)规定, 2024年8月1日起,技能提升补贴的发放标准按照《通知》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同步调整。发放标准根据职业(工种)、等级确定。
对《浙江省补贴性职业培训项目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工种),按生产制造类、社会生产类、农林牧渔生产类和生活服务类三种类别,不同等级实行不同补贴标准。
对《浙江省补贴性职业培训项目指导目录》外的职业(工种),按生活服务类相应标准执行。
纳入各地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补贴标准在同类型职业(工种)补贴基准上最高上浮30%,具体上浮比例由各地确定。
四、申领地点
企业职工: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应向当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技能提升补贴申请。申领时已失业的,到最后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申领。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向当前失业保险金发放地经办机构提出技能提升补贴申请。申领时已重新在企业就业的人员,向当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失业人员,向最后失业保险金发放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五、申领方式
线上申请:可以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数智就业”小程序(微信小程序中搜索“数智就业”)等渠道线上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线下申请 :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也可持本人身份证、证书原件向全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窗口线下申请。
六、补贴发放
审核通过的,将在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官网公示补贴情况,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补贴资金将发放至本人金融社保卡账号。
七、温馨提醒
1、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申领职业培训补贴或技能提升补贴。
2、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每年可申领不超过3次技能提升补贴(含职业培训补贴次数)。
3、获得高等级证书并已领取补贴的,不得再申领同一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