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27/2024-82926 | 成文日期 | 2024-11-13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 |
文号 | 有效性 |
李计委、张建中、冯晓召、原玉杰等4位机动车驾驶人,在2024年8月至10月期间,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查获。这些机动车驾驶人无正当理由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特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七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84733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李计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10月11日19时50分,李计委驾驶车牌号为浙J*****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浙A****挂的重型自卸半挂车,在行至萧山区红十五线党农线路口(红十五线由西向东行驶),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标准值:48550KG,实测值:61630KG,超限率:26%) (1126);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1125)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车辆称重单、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记2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戚警官电话0571-82571228、陈警官0571-82571228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1月13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889592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张建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10月29日20时00分许,张建中驾驶无牌的电驱动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萧山区文明路团结桥处,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网上查询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4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沈警官电话0571-83525383、陈警官0571-8279806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1月13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818785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冯晓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08月30日09时59分许,冯晓召驾驶牌号为浙A*****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行至萧山区塘新线萧清大道交叉口处,因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一百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车辆过磅单、网上查询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一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记6分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蓝警官电话0571-83525383、陈警官0571-8279806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1月13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756511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原玉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08月26日22时38分许,原玉杰驾驶车牌号为沪E****5的重型自卸货车,在行至萧山区益农镇信益线群围村路段处,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未达百分之二百的(标准值:31000KG,实测值:65690KG,超载率:111%)(16452)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车辆称重单、人车合一照片、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未达百分之二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记6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朱警官电话0571-82526600、曹警官0571-82526144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