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1/2024-82692 | 成文日期 | 2024-11-01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政复〔2023〕741号
申请人甘某花。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萧公(世纪城)行罚决字〔2023〕103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复议。经通知补正,本机关于2023年11月8日收到其补正材料。经审查,本机关对本案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3日晚19时左右,前往杭州某游泳馆观看比赛。有路过的游客主动向其询问门票情况,申请人刚有多余的门票,故以100元的价格将两张门票转让给游客。该两张门票是申请人从他人手中购买,转让时并未溢价,申请人认为其倒卖门票的行为不存在主观恶意。同时,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对其进行关押期间未保障其合法权益。故申请人要求撤销萧公(世纪城)行罚决字〔2023〕103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的损失(各项损失合计1362400元)。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2.损失清单;3.行政处罚决定书;4.传唤证;5.发还清单;6.解除拘留证明书;7.放射科CT检验申请单;8.生检检查申请单;9.浙江萧山医院导检单;10.浙江萧山医院门诊病历;11.浙江萧山医院普通处方笺;12.挂号收费结算单;13.身体照片。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办案主体适格,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一、职权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本案发生于杭州市萧山区,故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公安机关具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二、事实认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 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本案现已查明,2023年10月23日,申请人在萧山区钱江世纪城杭州某游泳馆附近,将6张从他人处获得的第4届亚洲残疾人运动会游泳门票进行倒卖,其中2张通过以100元的价格倒卖给姚某,后被民警查获,现场查获尚未出售的门票4张。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三、程序合法性方面。本案中,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受案、调查取证、处罚前告知、审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等程序,程序合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对申请人作出的萧公(世纪城)行罚决字〔2023〕103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办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请求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1.行政复议答复书;2.行政处罚决定书;3.收缴物品清单;4.追缴物品清单;5.行政拘留执行回执;6.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及快递面单;7.行政处罚告知笔录;8.受案登记表; 9.受案回执;10.传唤证;11.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12.申请人的询问笔录及身份信息;13.报案人的询问笔录及身份信息;14.行政辨认笔录、被辨认对象情况说明及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15.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16.行政现场笔录;17. 申请人处查获的亚残运会门票及发还清单;18.证据调取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申请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账户信息;19.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报案人提供的亚残会游泳门票及转账记录;20.保证休息饮食权利说明。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2023年10月23日20时06分,姚某向被申请人所辖钱江世纪城派出所报案称其在某游泳馆门口买到了黄牛票,举报黄牛倒卖有价票证,被申请人于当日予以受案。被申请人经调查查明,2023年10月23日晚,申请人在萧山区某游泳馆附近,将6张从他人处获得的第4届亚洲残疾人运动会游泳门票进行倒卖,其中2张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倒卖给姚某。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倒卖有价票证的违法行为,属情节较轻,遂在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幅度及询问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后,于2023年10月24日对申请人作出萧公(世纪城)行罚决字〔2023〕103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并依法收缴第4届亚洲残疾人运动会游泳门票四张,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萧公(世纪城)行罚决字〔2023〕103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
一 、关于主体合法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
二、关于实体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厢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本案中,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将6张第4届亚洲残疾人运动会游泳门票进行倒卖,其中2张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倒卖给姚某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行为构成倒卖有价票证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较轻,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并依法收缴未卖出的第4届亚洲残疾人运动会游泳门票四张,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同时,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调查期间已保障申请人休息、饮食的权利,故对于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未保证其合法权益的意见,本机关不予采纳。
三、关于程序合法性。被申请人在办案中已依法履行了受案、 调查、告知、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10月24日对申请人作出的萧公(世纪城)行罚决字〔2023〕103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