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1/2024-82679 | 成文日期 | 2024-11-01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政复〔2023〕853号
申请人戚某娜。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申请人戚某娜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作出的萧公(临浦)行罚决字[2023]113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12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后,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机关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意见。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刘某衡对申请人使用暴力强制的手段进行了猥亵,给申请人造成了无法独立入睡、夜间惊醒、情绪低落、抑郁等严重后果。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刘某衡作出的萧公(临浦)行罚决字[2023]113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申请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萧公(临浦)行罚决字[2023]113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门诊病历、检测结果等材料。
被申请人称:2023年11月27日23时17分,被申请人接申请人报案称:2023年11月27日23时许,其在萧山区临浦镇某酒店被人猥亵。经调查,刘某衡的行为已经构成猥亵,同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刘某衡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萧公(临浦)行罚决字[2023]113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构成强制猥亵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本罪必须是采取“强制’的方式,没有采取强制方式,则不构成犯罪,但可以作为行政案件处理。本案中,刘某衡并未采取强制方式对申请人进行猥亵,因而依法不构成犯罪,应当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另外,本案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了受理、调查、告知、审批、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作出的萧公(临浦)行罚决字[2023]113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主体适格,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第一、办案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发生于被申请人辖区,且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公安机关具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第二、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被申请人调查:2023年11月27日23时许,刘某衡在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某酒店一电梯内,以抱、摸申请人身体等方式,对申请人进行猥亵。刘某衡的行为已构成猥亵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刘某衡的陈述和申辩、申请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第三、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中刘某衡构成猥亵的违法行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综上,被申请人认为对刘某衡作出的萧公(临浦)行罚决字[2023]113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办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请求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了上述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2.行政拘留执行回执;3.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及通话截图;4.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5.传唤证;6.行政处罚告知笔录;7.违法行为人刘某衡询问笔录及身份信息;8.申请人询问笔录及身份信息;9.其他人的询问笔录及身份信息;10.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视听资料关键内容文字说明及视频;11.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
经对双方证据进行审查并经审理,本机关查明的事实如下:2023年11月27日23时17分,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报案,称2023年11月27日23时许其在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某酒店前台被人猥亵,遂于同年11月28日受案。被申请人经调查查明,2023年11月27日23时许,刘某衡在临浦镇某酒店一电梯内,以抱、摸申请人身体等方式,对申请人进行猥亵。被申请人认为刘某衡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并于同年11月28日作出了萧公(临浦)行罚决字[2023]113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刘某衡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对刘某衡作出的萧公(临浦)行罚决字[2023]113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本案发生于杭州市萧山区,故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本案中,刘某衡在酒店电梯内,以抱、摸申请人身体等方式,对申请人进行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被申请人对刘某衡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另,被申请人在办案中依法履行了受理、调查、告知、审批、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根据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11月28日作出的萧公(临浦)行罚决字[2023]113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或者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