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1/2024-82673 | 成文日期 | 2024-11-01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政复〔2023〕831号
申请人孙某冰。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申请人孙某冰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作出的萧公(新塘)行罚决字[2023]111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11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后,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看到他人赌博,赌博的人找申请人换钱,当时申请人在边上拍了视频。后有人报案认为开赌场的人作假,被申请人电话联系询问申请人是否有拍摄赌博的视频,申请人表示确认。后被申请人传唤申请人,并把申请人关了一天。事情发生至今已经有数月,现被申请人电话联系申请人告知要拘留,申请人不认可该拘留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萧公(新塘)行罚决字[2023]111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萧公(新塘)行罚决字[2023]111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收缴物品清单;3.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4.微信聊天截图及视频截图;5.通话页面截图;6.微信添加申请发送信息截图。
被申请人称:2023年8月20日晚至2023年8月21日凌晨,申请人及其他违法行为人马某福、包某盘、徐某言、向某芳、郭某堂等人,在萧山区新塘街道某小区某号租房内,以营利为目的,以“小九”的方式进行赌博,个人单局输赢额100元至300元以下。申请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赌博的违法行为。同年11月21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拘留三日的萧公(新塘)行罚决字[2023]111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认为,本案已经依法履行了受理、调查、告知、审批、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办案主体适格,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第一、办案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案发地为萧山区,属于被申请人管辖区域,故被申请人具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第二、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经充分调查取证,结合申请人等人的陈述和申辩、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申请人等人在萧山区新塘街道某小区某号租房内,以营利为目的,参与“小九”赌博活动,个人单局输赢额在二十元以上,故本案认定申请人赌博的行为并无不当。第三、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申请人参与赌博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对申请人作出的萧公(新塘)行罚决字[2023]111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办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请求维持。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了上述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2.行政处罚告知笔录;3.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及邮寄面单;4.行政拘留执行回执;5.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6.传唤证;7.申请人的询问笔录及身份信息;8.其他人员的询问笔录及身份信息;9.行政现场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及物证、书证照片;10.涉赌人员正面照及涉赌人员信息;11.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12.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13.保障休息、饮食权利说明;14.归案经过;15.其他人员前科材料;16.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17.见证人身份资料。
经对各方证据进行审查并经审理,本机关查明的事实如下:2023年9月22日15时,被申请人接到马某福的报警,称在新塘街道某社区某号一楼房间内有涉嫌赌博行为,被申请人于同日受案。被申请人经调查查明,2023年8月20日晚至2023年8月21日凌晨,申请人及其他违法行为人马某福、包某盘、徐某言、向某芳、郭某堂等人,在萧山区新塘街道某小区某号租房内,以“小九”的方式进行赌博,个人单局输赢额100元至300元以下。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赌博的违法行为,遂在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并询问其是否提出陈述及申辩后,于同年11月21日作出了萧公(新塘)行罚决字[2023]111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并收缴赌具扑克牌二张。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萧公(新塘)行罚决字[2023]111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本案发生于萧山辖区,故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公安机关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及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案经被申请人充分调查取证,现有证据可以证实申请人参与赌博且赌资较大,已构成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三日并收缴赌具扑克牌二张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另,被申请人在办案中依法履行了受理、调查、告知、审批、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11月21日对申请人作出的萧公(新塘)行罚决字[2023]111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或者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2日